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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偷盗关公像家中供奉,“崇拜关公”不是免罪理由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5-11-25 字体: [大][中][小]

    11月24日,话题“男子因个人崇拜偷几十斤关公像”登上热搜榜,引发热议。据报道,近日,浙江宁波奉化警方接到报警,赵女士称自己供奉的一尊重达几十斤的实木关公像不翼而飞。民警立刻开展调查,嫌疑人很快浮出水面。被盗的实木关公像高约90厘米、宽约50厘米。据嫌疑人刘某表示自己出于“英雄主义情结”崇拜关公,将其供奉在自己家中未打算销赃。目前,刘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月25日央视网)

    仅仅因为出于“英雄主义情结”崇拜关公,犯罪嫌疑人刘某就堂而皇之地将他人的一尊重达几十斤的实木关公像“搬”回家中供奉,这样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而,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也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更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讨论。嫌疑人刘某将他人的关公像偷盗回家,这无疑符合盗窃罪的事实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也是依法追责和处罚,并非乱追责、乱处罚。

    同时,这起偷盗关公像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嫌疑人刘某的一种严惩和震慑,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起案例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警示教育课。

    据了解,生活中,总有一些人打着“个人喜欢”“个人崇拜”等幌子,动辄将他人财物偷盗回家,占为己有,纳为个人财物。表面上看,这种打着“个人喜欢”“个人崇拜”等幌子的偷盗行为,情有可原,法律可以“网开一面”,但殊不知,这也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盗窃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

    试想,如果仅仅因为“个人喜欢”“个人崇拜”,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将他人财物偷盗回家,占为己有,纳为个人财物,那我们的社会岂不乱了套?我们的法律岂不沦为了“一纸空文”?

    因此,笔者以为,“崇拜关公”绝不是这起偷盗关公像案件的免罪理由。相信,等候嫌疑人刘某的,除了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处罚之外,还有更为严厉的法律惩处。(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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