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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连摔6次不幸身亡,别忘了“醉骑”也是危险驾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5-11-23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北京朝阳区北五环辅路发生一起悲剧。据报道,冯某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在5.3公里的路程中连摔6次,最终肋骨、锁骨骨折,头部遭受重创,经抢救无效身亡。经抽血式酒精检测,冯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69毫克,是醉驾标准的3 倍多。事故发生前,冯某与三名同事聚餐饮酒,醉态尽显,同事多次劝其打车回家,可冯某觉得“骑电动自行车没事”,执意自行返程。(11月23日《北京晚报》)

    这起因“醉骑”电动自行车连摔6次不幸身亡的悲剧事件,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再次给广大醉骑者敲响了一记严厉的警钟——别忘了“醉骑”也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眼下,“醉酒驾车违法”早已妇孺皆知,但“醉酒骑车也违法”却鲜为人知。因此,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醉酒骑车也违法”进行广而告之,这不仅是一种普法,更是一种警示。

    据了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骑车者之所以习惯于“醉骑”,主要缘于两个原因,一是骑车者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因而总以为自己是“骑”电动车不是“开”电动车;二是交警几乎不查“醉骑”行为,即使偶尔查到也最多口头劝说、批评教育就算完事。正因为“醉骑”违法成本低,因而“醉骑”现象比比皆是。

    其实,法律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早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可见,“醉骑”也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刚刚前不久,北京交警部门明确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骑行人也被纳人酒驾筛查范围。交警表示,非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100毫升但未到80毫克/100毫升醉驾标准的,属于不文明行为,交管部门会给予批评教育;超过80毫克/100毫升醉驾标准的,属于违法行为,将罚款50元。这说明,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已把“醉酒骑车”列入了酒驾、醉驾的教育和查处范畴。

    笔者以为,防范类似“醉骑”连摔6次不幸身亡悲剧的再次发生,还需交警部门对“醉骑”行为既要严厉处罚又要普法宣传。一方面,交警部门应像查处“醉酒驾车”一样,把查处“醉酒骑车”列入常态化执法范畴,发现一起严处一起,让“喝酒不骑车,骑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使之成为广大骑车者的一种自觉和共识。另一方面,交警部门不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对“醉酒骑车也违法”进行广而告之,用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每一位骑行者知晓“醉酒骑车也违法”,从而自觉远离“醉骑”危险行为。

    此外,司法部门也应加强立法工作,增加“醉骑”的违法成本,不妨把教育、罚款和刑责进行叠加处罚,对“醉骑”行为予以强有力的震慑,堵上“醉骑”这一交通违法漏洞。

    我们相信,只要“处罚+普法”双管齐下,再辅以立法增加违法成本,就一定能有效遏制“醉骑”这一带有普遍性的交通违法行为,从而让“醉骑”现象不再成为一种交通违法常态,同时,也让类似“醉骑”连摔6次不幸身亡的悲剧事件不再上演。(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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