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广州大学城一家酒店在大堂贴出醒目提示:“禁止带榴莲,违者罚款200元”。一些住客对此提出质疑,好奇酒店此举是否合法。店家有自己的难处:榴莲气味穿透力强、消散慢,一旦在客房食用,房间短期内无法对外售卖,会带来经营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表态强调,商家没有行政处罚权,这份罚款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11月6日《北京青年报》)
这家酒店在大堂明示“禁止带榴莲,违者罚款200元”。对此,有人表示理解酒店的管理难处,认为榴莲异味刺鼻,难以清理,极易影响他人入住体验;也有人质疑酒店越权行事,涉嫌设置霸王条款。不过,笔者以为,这则小小的“榴莲禁令”,看似是酒店的日常消费小事,实则是一场情理管理与法律边界的博弈,折射出酒店行业规范化治理的深层问题。
客观而言,酒店禁止榴莲带入客房,具备充分的现实合理性,并非刻意刁难旅客。榴莲气味刺激性强、渗透性高,一旦在密闭的客房空间内剥开食用,气味会牢牢吸附在地毯、被褥、窗帘、墙体缝隙中,普通的日常保洁根本无法彻底去除。这无疑会给后续入住的旅客产生不适,甚至引发投诉。同时,为消除异味,酒店也需投入额外人力、专用除味设备和清洁耗材,大幅增加运营成本,甚至会造成客房短时间无法对外售卖,产生经济损失。可见,从维护公共入住环境,保障多数旅客体验的角度出发,酒店出台“榴莲禁令”,既合乎情理,也贴合实际。
但殊不知,虽然情理可容,但法理难恕。酒店单方面设置的“违者罚款200元”处罚条款,属于典型的越权行为,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我国行政处罚相关法律规定,罚款是法定行政处罚方式,只有国家法定行政机关拥有处罚权,普通企业、商户、酒店均无资格私自设立罚款规则、向消费者收取罚金。酒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交易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无权单方面制定处罚标准或随意克扣费用。
此外,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该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霸王条款。酒店单方面拟定固定罚款金额,既不区分实际污染程度,也不核算真实损耗成本,采取“一刀切”处罚,变相加重了旅客的责任、免除了酒店自身的经营规范义务,这显然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规范旅客携带榴莲行为,弥补经营损耗,酒店完全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实现。比如,酒店可提前通过前台提示、入住须知、房间告示等形式,清晰告知旅客禁止在客房食用榴莲的规则,提前规避问题。若旅客违规行为造成客房异味、污渍,产生额外清洁费用,酒店也可根据实际产生的合理损耗,与旅客协商收取专项清洁服务费,依据民事维权途径追偿损失,而非选择粗暴罚款。
服务业的精细化管理,从来不是“以罚代管”,而是情理有度、合法依规。酒店维护经营环境无可厚非,但管理必须守住法律底线;消费者享受服务的同时,也应遵守公共规则,兼顾他人权益。唯有情理与法理并行,约束与温度兼具,才能真正化解消费矛盾,推动服务行业走向规范化、文明化。笔者以为,这才是酒店对待“榴莲入客房”的正确打开方式。(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