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网友发帖求助:“公司从7月开始实行‘上四休三’,但扣基本工资,一天大概200元”。该网友表示,自己之前到手5800元左右,现在估计只剩5000元。(8月6日《工人日报》)
相比于传统的每周5天工作制,“上四休三”的新型办公方式一度被视为提升员工幸福感的“理想模式”。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在推行“上四休三”的同时,竟然不经员工同意,擅自降低员工薪资,这无疑让广大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大打折扣。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缩短工作时长,其初衷是兼顾生产效率与劳动者休息权益。充足的休息,能够缓解职场疲惫,激发员工创造力,实现企业与员工双向共赢。可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把“上四休三”当成降本工具,一边宣布增加休息日,一边直接削减薪酬,甚至工作量没有随之减少,出现“四天干五天活,却拿四天工资”的怪象,致使“上四休三”沦为了看上去很美的空头福利。
其实,从法律层面来看,工时、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企业无权单方面更改。无论是调整上班天数,还是降低薪资,都必须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一纸通知就强制推行。员工可以自愿选择接受缩短工时、对应调整收入,但企业不能把“上四休三”作为硬性安排,将降薪包装成福利,变相转嫁经营压力。
企业想要推行“上四休三”,应当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厘清工作任务,明确权责边界,把工时变化、薪酬标准写进书面协议,以保障员工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切不可“一言堂”,想“降薪就降薪”,侵犯员工的合法薪资权益。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打着“上四休三”的幌子肆意降薪行为,劳动监管部门也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既要督促用人单位遵规守法,足额发放薪资,为员工撑腰、站队,又要对借工时改革变相克扣工资的行为及时纠偏,该叫停的要叫停,该处罚的要处罚。并积极主动为员工畅通维权渠道,守护打工人的合法薪资权益不受损害。
“上四休三”工时改革的创新,落脚点是人的发展。唯有尊重契约精神,兼顾好企业经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平衡好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企业“上四休三”的工时改革,才会成为广大员工的一项“看得见”的福利。(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