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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狼来了”还是“羊来了“?——《贪贿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对民营企业的影响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2026-4-26 字体: [大][中][小]

    2026 年 4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并于同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条因彻底终结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公严私宽” 的双轨制,引发理论界、实务界与民营企业家群体的广泛热议。该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决定追责与量刑时,应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从立法初衷看,第八条旨在落实宪法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原则,消除不同所有制主体在刑事司法中的身份差异,强化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但从实务视角审视,这一 “同罪同罚” 的调整,既是民营企业完善治理、防范腐败的 “法治利器”,也是短期刑事风险陡增、经营模式承压的 “紧箍咒”,呈现出显著的利好与利坏并存、长期价值与短期阵痛交织的特征。

    一、从 “双轨差异” 到 “标准统一”

    要准确把握第八条的实务影响,需先清晰对比新旧规则的核心差异,理解 “同罪同罚” 的本质变化。

    (一)旧规:“公严私宽” 的双轨制(2016 年法释〔2016〕9 号)

    2016 年 “两高” 旧解释对民企职务犯罪设置更高入罪门槛、更轻量刑档次,形成公私分明的双轨标准:

    入罪门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 “数额较大” 起点为3 万元;民企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起点为6 万元(公职人员的 2 倍)。

    量刑档次:同数额下,民企犯罪刑期显著轻于公职人员犯罪。例如,职务侵占 100 万元,旧规对应刑期 3-5 年;而贪污 100 万元,对应刑期 5-10 年。

    立法逻辑:彼时司法实践认为,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既侵犯公共财产权,更损害公权力廉洁性,危害国家治理根基;而民企职务犯罪仅侵害私有财产权与企业内部秩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故设置差异化标准。

    (二)新规的“公私同标” 一元制

    第八条彻底取消倍数折算,实现民企四类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入罪门槛、量刑档次、刑期区间的全面统一:

    入罪门槛:民企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 起点统一降至3 万元;1 万元以上且存在从重情节(如多次犯罪、侵占救灾款等),即可立案追诉。

    量刑档次:“数额较大 / 巨大 / 特别巨大” 的划分标准、对应刑期,与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完全一致。

    覆盖范围:全面覆盖民企高管、股东、普通员工,及业务往来中的行贿主体,实现 “全链条、全人员” 刑事监管。

    (三)热议根源:形式平等与实质差异的冲突

    第八条引发热议的核心,在于理想的形式平等与现实的实质差异之间的张力。支持者认为,统一标准是法治进步,落实平等保护,遏制民企内部腐败;反对者则主张,民企与国企在法益侵害、抗风险能力、经营模式上存在本质差异,机械适用同一标准,易 “误伤” 民营企业,尤其中小微企业。

    二、对民营企业利好的观点

    从长远来看,第八条的实施对民营企业是根本性利好,核心价值在于强化财产保护、倒逼合规升级、净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一)私有财产权获得同等强力刑事保护

    此前,民企面临高管侵占资产、员工吃回扣、内外勾结牟利等问题时,因入罪门槛高、量刑轻,存在 “维权难、震慑弱、追责少” 的困境,私有财产权保护长期弱于国企。第八条实施后,3 万元即可立案,重刑威慑显著增强,能有效遏制内部腐败行为:

    对企业主:可依法追究侵占公司资产、挪用资金的高管或股东责任,守住企业 “钱袋子”,避免 “辛苦创业、内鬼掏空” 的悲剧;

    对中小股东:能约束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职权、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法律层面:民企财产权从 “政策支持” 升级为 “法治硬保障”,落实宪法平等保护原则,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与获得感。

    (二)倒逼合规治理升级,夯实长期发展根基

    长期以来,部分民企依赖 “潜规则” 经营,如业务往来中支付回扣、人情往来中输送利益、股东与企业财产混同等,形成 “合规成本高、违规收益大” 的错误认知。第八条的实施,彻底终结 “潜规则合规” 的生存空间,倒逼民企建立健全合规体系:

     制度层面:推动民企完善反舞弊、反商业贿赂、资金管理、员工廉洁从业等制度,明确行为红线,规范经营管理;

    能力层面:提升民企合规管理能力,使其对接国企、上市公司、海外业务时,满足高标准合规要求,降低合作风险、提升商业信誉;

    发展层面:合规能力将成为民企核心竞争力,优质合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推动民营经济从 “粗放式发展” 向 “高质量发展” 转型。

    (三)净化营商环境,抑制恶意竞争与不公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是破坏营商环境的顽疾,部分企业通过行贿抢订单、排挤对手,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的恶性循环。第八条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纳入严打范围,统一行贿入罪标准,能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对合规企业:减少恶意竞争干扰,获得公平竞争空间,凭借产品质量、服务能力赢得市场;

    对行业发展:遏制商业贿赂蔓延,规范行业秩序,推动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对司法公正:消除 “民企是二等主体” 的隐性歧视,同罪同罚,减少选择性执法与司法不公,让企业家清晰预判行为后果,减少 “踩坑” 风险。

    三、对民营企业利坏的观点

    短期内,第八条对民营企业的冲击显著、风险突出,入罪门槛降低、量刑加重、覆盖范围扩大,直接冲击民企传统经营模式,带来刑事风险、经营压力、构陷隐患等多重挑战。

    (一)刑事风险断崖式飙升,全员涉险

    入罪门槛从 6 万元降至 3 万元,小额高频行为极易触刑,民企从高管到普通员工,均面临极高刑事风险:

    高危行为:销售收受 3 万元回扣、股东挪用 5 万元资金周转、员工侵占 4 万元货款、业务人员支付 3 万元好处费抢订单,均直接达到入罪标准,面临刑事追责;

    量刑加重:同数额下,刑期较此前翻倍,如职务侵占 100 万元,新规对应刑期 5-10 年,企业主可能面临 “牢狱之灾 + 企业崩盘” 的双重风险;

    公私混同风险:民营企业家常存在公私财产混同(如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家庭急用周转),新规下极易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创业不成反坐牢” 的焦虑加剧。

    (二)经营灵活性被严重压缩,合规成本激增

    民企(尤其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高度依赖灵活决策、人情往来与高效资金周转。第八条实施后,传统经营 “潜规则” 直接入刑,经营灵活性被严重压缩:

    决策效率下降:资金使用、业务合作、礼品往来需层层合规审批,流程繁琐,效率降低,难以适应市场快速变化;

    合规成本上升:中小微企业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合规体系、开展员工培训、留存合规证据,成本压力巨大,部分企业难以承受;

    传统模式难以为继:人情维护费用、小额回扣、股东临时资金周转等长期存在的经营方式,现在均属刑事风险行为,短期难以调整,可能导致业务停滞或流失。

    (三)易被恶意利用为打击工具,构陷风险突出

    第八条 3 万元的低入罪门槛,极易在股东纠纷、员工离职、商业竞争中被恶意举报、滥用司法,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内部纠纷:股东反目、高管内讧、员工离职时,对手可轻易以 “职务侵占 / 受贿 / 挪用资金” 举报,3 万元门槛极易达标,导致企业被立案调查、账户冻结、声誉受损,正常经营瘫痪;

    商业竞争:竞争对手可通过恶意举报,干扰企业经营、破坏企业声誉,甚至借机抢夺市场份额,形成 “构陷式竞争” 的不良风气;

    自证清白难:中小微企业合规意识薄弱、证据留存能力不足,一旦被举报,难以提供完整合规证据自证清白,易酿成冤错案件。

    (四)短期营商信心受挫,投资扩张意愿下降

    新规出台后,民营企业家普遍产生焦虑情绪,对政策稳定性、司法环境产生疑虑,短期内经营策略趋于保守:

    投资收缩:放缓扩张步伐、减少新增投资、谨慎开展新业务,避免因 “踩红线” 引发风险;

    人才流动:高管、核心员工因刑事风险增加,职业安全感下降,人才流动加剧,影响企业稳定发展;

    融资难度上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高风险民企收紧贷款,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提高,进一步加剧中小微企业生存压力,部分企业可能倒闭或外迁。

    四、争议核心与司法适用边界

    (一)争议本质:形式平等 vs 实质公平

    第八条的争议,本质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公平的价值冲突。

    形式平等论(支持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私主体职务犯罪应适用同一标准,消除身份歧视,强化平等保护,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

    实质公平论(反对者):民企与国企在法益侵害、抗风险能力、经营模式上存在本质差异,公职人员犯罪危害公权力廉洁性,民企犯罪仅侵害私有财产,社会危害性不同,机械适用同一标准,实质不公平,易误伤民营经济。

    (二)司法适用边界:坚持谦抑审慎,避免一刀切

    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一 “但书” 条款,为司法实践划定了谦抑、审慎、善意的适用边界,避免机械执法、一刀切重判:

    区分主体:对股东与员工、高管与普通员工区别对待,股东挪用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可审慎认定;

    区分情节:偶犯与惯犯、主动退赃与拒不退赃、合规企业与恶意舞弊企业,量刑时差异化处理;

    区分目的:对因企业经营困难、临时资金周转导致的轻微违规,与恶意侵占、牟利的腐败行为,严格区分,审慎追责。

    五、民营企业合规应对建议

    面对第八条带来的双重影响,民营企业需摒弃观望心态,主动适应新规,全面排查风险,完善合规体系,实现从 “被动避险” 到 “主动合规” 的转型。

    (一)开展全面刑事风险排查

    重点排查:资金管理(股东借款、资金周转、费用报销)、业务往来(回扣、好处费、礼品往来)、员工行为(受贿、侵占、泄露商业秘密)、公私财产混同等高危领域;

    建立清单:梳理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消除潜在隐患。

    (二)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核心制度:制定《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员工廉洁从业准则》《资金管理办法》《费用报销规范》等,明确行为红线与处罚机制;

    流程规范:优化资金审批、合同审核、业务招待、礼品赠送等流程,留存完整合规证据(如合同、发票、审批记录、沟通记录);

    合规培训:定期开展全员合规培训,解读新规内容、警示典型案例、明确违规后果,提升员工合规意识。

    (三)规范股东与企业财产边界

    严禁混同: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严格分离,杜绝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支付个人费用、家庭急用周转;

    规范借款:股东向企业借款需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与利息、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理由、无期限占用企业资金;

    及时清算:股东与企业资金往来定期清算,留存完整财务记录,避免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

    (四)建立危机应对与维权机制

    内部举报:设立匿名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及时内部核查、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外部应对:遭遇恶意举报或立案调查时,立即启动危机应对预案,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依法提供合规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从轻处理;

    维权途径:企业财产被内部人员侵害时,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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