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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对民企财产权的保护力度空前加大——侵占行为的“紧箍咒”拧紧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2026-4-19 字体: [大][中][小]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条解释作为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核心规则,彻底改变了2016年以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数额门槛更高、量刑梯度更宽”的差异化标准,实现了非公领域与公职领域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全面对标,既是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也是织密刑事法网、严惩商业腐败的关键举措,对司法实践、企业合规与刑事辩护均产生颠覆性影响。本文从立法背景、标准变革、实务认定、合规指引四个维度,对第八条进行系统性实务解读。

    一、立法背景:从差异化规制到平等保护的司法转向

    (一)旧规体系:双重标准的历史成因与实践困境

    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确立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倍数参照”模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对应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具体为:贪污/受贿罪:3万元入罪(数额较大)、20万元巨大、300万元特别巨大。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6万元入罪、100万元巨大、1500万元特别巨大

    该模式的立法初衷,系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法益更重大”的传统认知,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法定刑配置差异(旧刑法最高刑15年)的量刑均衡考量。但实践中衍生三大困境:

    1.惩治力度失衡:民企高管侵占千万、受贿数百万仅判数年,与公职人员同金额犯罪量刑差距悬殊,引发“公私财产权保护不平等”的舆论争议;

    2.法律适用混乱: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占、挪用时,因数额标准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主从犯认定与量刑失衡;

    3.合规激励不足:较低的入罪门槛与较轻刑罚,难以形成有效威慑,民营企业内部“吃回扣、拿好处、侵吞资产、挪用资金”等腐败行为高发,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顽疾。

    (二)新规核心:平等保护原则的司法落地

    第八条的出台,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等保护”宪法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象化落实。随着民营经济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不仅侵害企业财产权,更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营商环境,其社会危害性已与公职人员腐败无本质区别。

    解释明确“参照执行”而非“等同适用”,既实现数额标准、量刑梯度的全面对标,又保留“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弹性空间,既坚守从严惩治立场,又兼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形成“标准统一、尺度从严、裁量审慎”的新型规制体系。

    二、关键规则与裁判要点

    (一)“参照执行”的准确内涵:标准统一+情节裁量

    第八条“参照执行”并非简单“照搬”,而是“数额标准、量刑梯度、情节认定全面参照,社会危害性综合裁量”:

    1.强制参照项:数额起点、档次划分、法定刑幅度、加重/减轻情节标准,必须与受贿罪、贪污罪等完全一致;

    2.裁量保留项:考虑民营企业管理模式、行业特性、犯罪动机(如为企业经营、家庭困难 vs 个人挥霍)、退赃退赔、企业谅解等,在法定幅度内合理量刑,避免“唯数额论”;

    3.溯及力规则: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新标准;已审结案件,不适用再审改判。

    (二)主体界分:国家工作人员 vs 非国家工作人员(核心辩护点)

    新标准下,主体身份直接决定罪名与量刑,混合所有制企业人员身份认定成为关键:

    1.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定受贿罪、贪污罪;

    2.非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民办非企业中普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国有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劳务人员,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3.疑难情形处理:身份不明、委派证据不足的,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对应罪名。

    (三)数额计算与赃款处理:统一规则+从严追缴

    1.数额计算:参照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按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计算;

    2.赃款追缴:受贿、侵占、挪用的财物及其孳息,一律追缴;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一律没收;退赃退赔情况作为量刑重要情节,全部退赃的可从轻处罚;

    3.单位损失挽回:优先追缴赃款赃物返还被害单位,无法全部返还的,责令退赔。

    (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外:情节显著轻微+合规整改

    第八条明确“综合考虑性质情节、评估社会危害性”,为轻微犯罪出罪预留空间:

    1.数额较大(3万元-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初次犯罪、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为救治近亲属、家庭突发困难等特殊动机,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积极配合调查、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

    2.企业合规整改:涉罪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反腐制度、完成合规整改、缴纳合规保证金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依法从宽处理。

    三、实务影响与合规应对

    (一)对司法实践:三大转变

    1.立案标准收紧:公安机关对民企腐败报案立案更积极,3万元以上受贿、侵占、挪用,原则上均立案侦查;

    2.量刑尺度从严:100万元以上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从“数额较大”(3年以下)升级为“数额巨大”(3-10年),量刑普遍加重;

    3.同案同判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共同犯罪、公私领域同类犯罪,量刑差距大幅缩小,司法公信力提升。

    (二)对企业合规:五大必行举措

    制度重构:完善采购、销售、财务、人事等关键环节审批制度,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双人复核、定期审计机制;

    反腐宣教:全员开展新规培训,明确3万元入罪红线,警示“小额回扣、好处费均涉刑”;

    内部调查:发现腐败线索立即固定证据,优先刑事报案,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

    合同防控:商业合同中增设反腐败条款,明确行贿、受贿的违约责任与解除权;

    合规免责:建立员工合规承诺、举报奖励、责任追究机制,为企业争取合规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三)对刑事辩护:四大核心方向

    主体辩护: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委派关系,争取变更为轻罪;

    数额辩护:严格审查数额计算,剔除合法收入、业务支出、单位福利,降低涉案金额;

    情节辩护:突出初犯偶犯、全部退赃、企业谅解、立功等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缓刑或轻判;

    用途辩护:挪用资金案件中,证明用于合法经营、未谋取个人利益、及时归还,争取从轻处罚。

    四、结语

    司法解释第八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进入“平等保护、从严惩治”新阶段。它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公私职务犯罪量刑失衡的问题,更以刚性标准倒逼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净化商业生态。

    对企业而言,需将合规反腐提升至战略高度,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对司法人员而言,需准确把握“参照执行”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对从业人员而言,需清醒认知新规红线,摒弃“小额不追责、民企管得松”的侥幸心理,坚守职业廉洁底线。

    唯有通过立法完善、司法严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的协同发力,才能彻底清除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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