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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如何区分“为亲友非法牟利”与“从亲友处受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2026-4-16 字体: [大][中][小]

    在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涉亲友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从亲友处受贿罪是最易混淆的两个罪名。二者均涉及职务行为与亲友利益的关联,均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职务廉洁性,但在法律定位、行为本质、利益流向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若不加以厘清,易导致定罪量刑偏差。本文结合刑法规定与实务要点,详细剖析二者的核心差异,助力准确区分与适用法律。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于《刑法》第166条,归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范畴;而受贿罪(含从亲友处受贿)规定于《刑法》第385条,属于贪污贿赂罪范畴。二者的核心分野在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本质是“背信渎职、损公肥私”,侧重损害单位的财产利益与经营管理秩序;从亲友处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公权私卖”,侧重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这一本质差异,决定了二者在主体范围、主观目的、客观行为等方面的一系列区别。

    一、主体范围:是否限定“从事公务”

    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区分两罪的基础前提,二者虽均与“职务”相关,但主体范围存在明确界限。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最新规定,已从原本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核心要求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的经营活动”,无需严格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无论是国企员工还是民企员工,只要其职务涉及单位经营管理,能够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经营上的利益,就可能构成该罪。

    而从亲友处受贿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核心是“从事公务”,即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若仅为单位内部的普通经营人员,不具备公共管理职权,即便从亲友处收受财物,也无法构成受贿罪。

    二、主观目的与利益流向:谁获利、为何获利

    主观目的与利益流向的差异,是区分两罪的核心关键,直接体现了两罪的行为本质。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观故意,核心是“为亲友谋取利益”,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的直接目的,是让自己的亲友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而行为人本人未必直接收受财物、获取好处。其利益流向具有明确的“间接性”:国家或单位的财产利益通过经营交易环节,间接转移至亲友手中,单位遭受直接损失,亲友获得直接利益,行为人则多是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因素,实现“损公肥私”的效果。例如,国企负责人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子女经营,子女通过该业务赚取利润,而负责人本人未从中分得任何好处,此种情形即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观特征。

    从亲友处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核心是“权钱交易”,行为人明知亲友给予的财物,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利益的对价,仍主动收受或索取。其利益流向具有明确的“直接性”:财物直接归行为人本人或其指定的特定关系人(包括亲友)所有,行为人通过出卖公权力换取财物,至于单位是否遭受损失,并非该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帮助亲友中标项目,亲友为表示感谢,直接送给其一套房产,即便该项目本身未给单位造成损失,行为人仍构成受贿罪。

    三、客观行为方式:是否存在“权钱对价”与“真实交易”

    客观行为的差异,是区分两罪的具体抓手,二者的行为模式截然不同,可通过具体行为特征快速判断。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具有法定性,刑法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这三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必须通过“经营交易”环节实现牟利,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亲友的利益来源于经营活动本身,而非行为人直接转移的财物。行为人只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亲友获取经营利润。

    从亲友处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则侧重“权钱对价”,行为方式更为灵活,既包括直接收受亲友给予的现金、房产、车辆等财物,也包括变相收受财物,如之前提及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亲友购买房屋、汽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亲友出售房屋、汽车”等交易型受贿,还包括授意请托人将财物送给亲友的指定型受贿。其核心特征是,无论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本质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利,进而收受亲友给予的“对价”,财物的获取与职务行为直接挂钩,而非通过经营活动间接获利。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亲友解决债务纠纷后,亲友以“低价卖房”的方式向其支付好处,即便房屋交易真实存在,但因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本质仍是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

    四、定罪关键与量刑差异:核心要件与处罚力度

    除上述区别外,两罪在定罪要件、量刑幅度上也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凸显了二者的本质不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定罪关键,是“必须导致国家或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若行为人虽实施了为亲友牟利的行为,但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该罪。其量刑幅度相对较轻,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亲友处受贿罪的定罪关键,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利+收受财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两个核心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单位必须遭受损失。其量刑幅度更为严厉,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分为三个档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实务区分与竞合处理:避免定性偏差

    在实务中,最易混淆的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亲友的企业与本单位发生交易,亲友从中获利,同时行为人本人也收受了亲友的财物。此时需结合主观目的与利益流向综合判断:若行为人主要目的是让亲友通过经营获利,本人收受的财物仅为亲友的“感谢”,且交易行为本身导致单位损失,可能同时触犯两罪;若行为人主要目的是通过职务行为换取财物,亲友的经营获利只是幌子,本质是权钱交易,则优先认定为受贿罪。

    根据刑法理论,若行为人同时触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应遵循“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由于受贿罪的量刑普遍重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因此在多数竞合情形下,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例如,国企负责人既将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让亲友获利,又收受亲友给予的回扣,此时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数罪并罚。

    六、结语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从亲友处受贿罪,虽均涉及职务行为与亲友利益的关联,但二者的本质、主体、行为模式均存在根本区别。简言之,“亲友赚了、单位亏了、行为人没直接拿好处”,多认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行为人(或其指定人)拿了好处、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多认定为受贿罪。厘清二者的边界,不仅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定罪量刑,更能引导公职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坚守职务底线,既不违背亲情友情,也不触碰法律红线,杜绝“损公肥私”与“公权私卖”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与职务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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