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企业论坛法治论坛详细内容
叶金福:“公开点名”催缴物业费不可取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6-2-8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物业费催缴引起的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为物业公司催缴行为划出法律红线。本案中,该物业公司在小区电梯张贴告知书,公布欠费业主房号、金额及姓名,业主秦先生起诉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清除告知书并在原处张贴致歉声明。(2月8日《南方都市报》

    这起“公开点名”催交物业费事件,虽然最终以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清除告知书并在原处张贴致歉声明“收场”,但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却必须引起重视。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之间因“缴不缴纳物业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于业主而言,不想缴纳物业费,理由是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比如非机动车大面积乱停放、电梯维修不及时、保洁工作不到位、广告收入不公示等;而物业公司为了快速、有效地收取物业费,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方式,不仅难以解决问题,还加剧了双方矛盾。此次,这家物业公司采取“公开点名”的方式催交物业费,最终被业主诉至法院,不就是一个明证吗?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同时也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由此而言,在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通过协商、催收乃至起诉等合法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可不必采取断水、断电、公开点名等“下下策”。

    此次,针对这家物业公司“公开点名”催交物业费的错误做法,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无疑是对物业公司错误做法的一种纠治,更是对业主个人隐私权的一种保护。

    当然,对于屡屡发生的物业费纠纷,相关主管部门、物业公司及业主都需要进行更多思考与行动。比如,主管部门要推动健全明晰、可量化的物业服务评价体系,建立更加规范的物业费收取渠道;物业公司则要多方面、多举措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只有服务质量切实提高了,业主拒付物业费的现象才有望得到根治。

    唯有妥善化解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形成“物业提质一业主满意一大家配合”的良性循环,业主和物业之间才能美美与共,和谐相处,小区才能成为城市的和谐单元。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