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行业法治工商消费详细内容
叶金福:“榴莲月饼”不能“没有榴莲”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5-9-25 字体: [大][中][小]

    老婆饼中可以没有老婆,榴莲月饼中却不能没有榴莲。近日,新京报记者核查20款“榴莲冰皮月饼”发现,6 款售自直播间、电商平台的低价榴莲冰皮月饼并未添加所宣称的“榴莲肉”,取而代之的是“榴莲味食品馅料” 或“榴莲味西点酱”等复合调味料,榴莲成分实际占比不足3%,且产品中添加了多种食品添加剂。在批发平台,这类“调味”类的榴莲冰皮月饼,单枚售价可低至0.6元。(9月25日《浙江日报》)

    众所周知,没有榴莲的月饼,竟然堂而皇之地称之为“榴莲月饼”,这显然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消费欺诈行为,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该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可见,“榴莲月饼”没有榴莲,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笔者以为,防范类似“榴莲月饼”没有榴莲式的消费欺诈和违法行为,还需监管发力。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不妨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检验等方式,严格把好月饼名称的审核关,绝不让月饼商家玩“文字游戏”,从而为月饼商家立规矩,为消费者撑腰。

    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月饼商家存有“名不副实”现象,就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停业整顿、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停业代价”,甚至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据实给月饼正名。

    此外,消费者一旦遭遇月饼商家“名不副实”现象,既要给予商家“差评”,又要对商家坚决说“不”,同时还要积极大胆地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不受侵害。切莫“装哑巴”,任凭无良商家忽悠和欺骗。

    再过十来天,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就要到了。笔者也希望各月饼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家,一定要学会“爱惜羽毛”,树立“诚信至上”的理念,切实让每一款月饼都做到“名副其实”,从而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透明、规范的月饼销售市场。

    总之,一句话,“榴莲月饼”不能“没有榴莲”。(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