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车辆租赁纠纷案件,法官凭借高效且专业的调解工作,成功推动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成效。
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某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娄某的两辆水泥罐车用于工地施工,双方明确约定每辆车月租金23000元,租赁费按月结算。完工后娄某依约开具发票,并多次催要租赁费,某机械有限公司仅支付65000元,剩余43600元至今不予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鉴于案件涉及具体款项争议,承办法官秉持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对立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工作,面对情绪急切的娄某,法官耐心安抚,承诺会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某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则提出了不同意见,对剩余未支付租赁费的金额存在异议,认为原告计算有误,自己实际未支付的金额并非43600元。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双方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法条,清晰阐述若确实存在拖欠租赁费的情况,被告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可能面临额外违约金赔付、信用受损等后果。同时,针对被告对金额的异议,法官引导双方拿出相关证据,包括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逐一核对租赁期限、每月租金标准以及已支付款项。在核对过程中,法官耐心细致地计算,对双方有争议的细节进行反复确认和沟通,让被告明白金额计算的依据,也让原告了解被告对金额提出异议的缘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经过法官多轮不懈沟通协调和精确核算,原被告最终就未支付金额达成一致,确定剩余未支付租赁费为2714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剩余租赁费用分两期支付完毕,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