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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雅 樊蕊:为什么当下诈骗类案件高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文雅 樊蕊  日期:2025-6-8 字体: [大][中][小]

    当前及时通讯、远程支付和线上交互技术的渗透、运用和融合,促进了市场格局的重新构建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犯罪模式也在发生动态变化和调整,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传统“盗抢骗”案件发案量逐步减少,但传统犯罪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通过互联网得以翻新,特别是诈骗类案件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与持续演化趋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受害群体不断扩大、社会危害日益加剧。据公安部最新统计,2025 年第一季度全国已有超过 50 万人掉进诈骗陷阱,平均每分钟就有 1.3 个人被骗。仅 2025 年 2 月,全国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就超数亿元。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所引发的“卖房抵债”“逼人辍学”“跳楼自杀”等事件屡见报端,诈骗案件已从单纯的财产侵害演化为复合型社会危害,不仅破坏了“法治”和“诚信”两大市场经济基石,严重冲击社会基本信任和正常商业往来,还迫使公检法机关及银行、电信等企业投入巨大人力物力遏制诈骗,大幅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整体来看,诈骗犯罪的高发与蔓延态势,已成为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诈骗高发的多维驱动因素

    (一)犯罪成本低与打击难度高的失衡

    潜在犯罪嫌疑人在决定是否实施犯罪时,除考虑犯罪收益,还会考虑犯罪成本。而诈骗犯罪呈现“低投入、高产出”的特点。犯罪分子只需通过网络购买话术剧本和诈骗工具,即可快速实施犯罪。而跨境作案、分工严密的犯罪团伙往往将服务器设在境外,资金通过多层账户分流,导致案件侦破周期长、追赃难度大。例如,四川南充“4・01”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办案机关历时两年才打掉在缅甸北部活动的21个诈骗团伙,追回损失不足涉案金额的30%。除了犯罪的直接成本以外,犯罪的间接成本——定罪量刑方面整体偏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责任认定方面不够完善,在定罪量刑方面没有进一步细化,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刑法第266条以诈骗罪量刑处罚。而现行法律对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所对应的犯罪金额规定比较高,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往往较轻,犯罪分子违法成本低,法律法规对犯罪分子震慑作用偏弱。

    (二)个人信息泄露形成黑色产业链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贩卖正成为诈骗犯罪的“精准导航系统”。当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甚至行踪轨迹等数据流入黑市,诈骗分子即可依托这些“精准地图”实施定向围猎。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王某因违规存储涉密文件,导致1000余份含个人信息的资料被境外势力窃取,最终被用于伪造身份实施诈骗,暴露出敏感信息泄露可能引发的连锁安全风险。而在更广泛的层面,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等环节的审核漏洞,使得 “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银行卡被批量伪造,2025年2月全国因出售“两卡”被追责的涉案人员超1.2万人,这些“实名工具”成为诈骗分子洗钱、转移资金的“合法外衣”。

    信息泄露之所以成为诈骗犯罪的“孵化器”,在于其打破了诈骗分子与受害者之间的信任壁垒。当诈骗分子能准确报出受害人的姓名、住址、甚至医疗记录或网购偏好时,受害者往往因“信息真实”而放松警惕。这些精准信息几乎全部源自泄露——从医疗、教育、房地产等机构的内部数据,到电商、物流平台的用户资料,近年来涉及个人信息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覆盖生活全领域。公安部指出,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六大手法获取信息:既有钓鱼软件骗取、黑客攻击盗窃等技术手段,也有行业“内鬼”利用职务便利泄露——某快递公司员工曾与信息贩子勾结,将200万条客户物流信息以每条0.5元的价格出售,这类内部泄露占比超过60%,成为最主要的信息源头。更严重的是,信息泄露的危害已超越经济层面。当包含生物特征、金融账户、甚至涉密单位人员信息的“数据裸奔”时,不仅个人财产安全岌岌可危,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也面临威胁。2024年破获的某跨境诈骗案中,犯罪团伙利用非法获取的公务员信息,伪造“廉政调查”场景实施诈骗,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对政府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个人信息作为数字时代的“社会身份证”,其保护失效本质上是对公民隐私权与安全感的双重侵蚀,而黑色产业链的存在,则让这种侵蚀演变为有组织、规模化的社会公害。

    (三)司法机关存在趋利性执法

    当下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显现的趋利性倾向,已成为扭曲司法公正、推高诈骗类案件数量的重要动因。其核心问题在于,以刑事手段强行介入并处置本应属于民事领域的纠纷或欺诈行为。这种错位的根源往往在于对“经济回报”的考量——无论是“以罚代管”的惯性思维,还是与罚没款项挂钩的考核机制,甚至是个别地方隐形的案款提成,都诱使执法者为追求“办案收益”而主动模糊甚至突破法律界限。考核机制异化也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部分地区将“罚款数额”“案件数量”作为执法成效的量化指标,基层为完成考核任务,可能将民事纠纷刑事化以提升案件数量和罚没收入。在趋利动机驱动下,普通合同违约、履约瑕疵或复杂商业争议中存在的民事欺诈,被简单、粗暴地拔高定性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诈骗,强行纳入侦查管辖范围。2024 年最高检督办的 31 件趋利性执法案件中,涉及跨区域抓捕、超权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为,直接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其中某化工企业因账户被超额冻结导致经营停滞,经监督后解冻5.7亿余元资金。这不仅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肆意侵犯,更导致了司法资源的严重错配,宝贵的侦查力量被大量消耗在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上,真正需要刑事手段打击的恶性诈骗反而可能因资源挤占而被忽视。长此以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基石必将被侵蚀,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努力也将面临严峻挑战。遏制此种扭曲路径,关键在于斩断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的直接挂钩,严守刑民界限,让司法权力回归其守护公平的纯粹本源。

    (四)公众防范意识与风险认知的错位

    当前,诈骗受害群体正经历显著变化,不再局限于老年人和低学历人群,中青年及高学历群体的受骗比例持续上升。2025 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80后”“90 后”受骗者占比分别达23.10%和20.95%,这一群体虽具备经济基础和教育背景,却对AI换脸、虚拟投资等新型诈骗手段缺乏足够警惕。部分受害者的侥幸心理成为诈骗分子的“突破口”。在兼职刷单、虚假投资等骗局中,不少人明知“低投入高回报”违背常理,却因贪利心态或“试错成本低”的想法陷入陷阱。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期的结构性矛盾与个体心理弱点形成共振。随着社会保障压力增大、老龄化加剧、经济不确定性上升,部分人群滋生焦虑、功利心态,而社会问题与人类的心理弱点紧密相关,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自身的心理弱点更容易被激发,导致价值观、是非观不牢固,更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和判断,让诈骗团伙有机可乘。

    二、构建全链条防控的法律对策体系

    (一)进一步填补立法漏洞,细化司法解释

    一是要出台主观故意认定规则。诈骗犯罪是侵财类犯罪中最为疑难复杂的一类犯罪,其中,诈骗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长期困扰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认定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通过客观行为、客观证据准确认定主观方面。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出台《诈骗犯罪主观要件认定指引》,通过列举典型客观行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公安机关要想提高犯罪惩罚成本,需把握“犯罪收益”和“刑罚风险”之间的博弈关系。逐利性是犯罪分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追求,而使犯罪分子遭受与其违法犯罪行为及责任相匹配的痛苦则是刑罚的本质。因此,公安机关要想遏制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就要洞悉犯罪分子趋利性动因,通过增加“刑罚风险”来降低“犯罪收益”。特别是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和强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进一步挤压犯罪生存空间,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三是通过扩大解释与专门立法积极应对新型诈骗手段。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将“AI拟声换脸诈骗”“深度伪造技术实施欺诈”等明确列为《反电诈法》第14条规定的“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提升对AI换脸、虚假投资平台等新型诈骗手段的应对能力。一方面,要进一步理清平台的责任边界。如依据《反电诈法》第22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涉诈高风险账号(如短期内频繁更换绑定银行卡)实施强制实名核验。若平台明知账号被用于诈骗仍放任不管(如未及时封禁涉诈直播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电信诈骗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明确区块链存证、云服务器日志的合法性认定标准,为做好境外诈骗网站的证据固定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和指引。

    (二)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初始环节来看,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难以遏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精准诈骗活动。全国公安机关在“净网2021”专项行动中共破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9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余名,其中个案涉案金额最多高达1.9亿元、个案窃取信息量最多高达数十亿条。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黑灰产业难治理的症结所在,也是社会治理难点向信息层面转变的体现。随着犯罪周边产业的升级转型,个人信息贩卖也更加专业化,不再单纯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而是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信息“打包”,出售给诈骗、赌博等犯罪团伙或者同一犯罪类型的不同犯罪团伙,危害性极大。

    一是公安机关要加强源头治理,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提高群众对涉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账号密码信息的敏感意识。

    二是要从国家层面加强对App、运营商的监管力度,出台民事、刑事、行政等配套法律措施,明确App经营者及相关运营商的责任,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打高压态势。

    (三)进一步加强检察监督,遏制趋利性执法

    一是明确刑民界限,强化法律适用统一。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审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程度” 等要件,避免将民事欺诈或商业风险错误认定为刑事犯罪。最高检 2024 年发布的《民法典时代:从 “民刑交叉” 到 “民刑协同”》强调刑法谦抑性,要求仅在民事法律无法有效调整时介入。

    二是严格立案审查监督。强化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报案材料的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清晰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线索,坚决杜绝仅凭一方诉求或民事争议事实即启动刑事程序。对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跟踪落实。可要求涉企案件立案前原则上需听取法律专业人士或专家意见。

    三是加强监督制约与权利救济。检察机关应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挂案” 清理,推广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大数据筛查异常立案线索,研究制定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管辖权、“查扣冻”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推动解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最高检 2025 年部署的违规异地执法专项监督,重点打击跨区域抓捕、违法 “查扣冻” 等行为,为统一裁判标准提供制度支撑。同时完善当事人及律师对违法立案、违法侦查的高效申诉、控告救济渠道,降低行政复议和诉讼成本,确保被不当刑事立案的企业和个人能够及时获得司法救济。

    四是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与法治意识。针对公安经侦、法制等关键岗位干警,持续开展民商事法律知识、复杂经济关系辨析、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能力的专业化、实战化培训,克服“重刑轻民”思维定式。引导干警深刻理解刑事手段的谦抑性原则,树立“保护产权、服务发展”的大局观,认识到将民事纠纷刑事化对营商环境和企业活力的严重破坏性,自觉维护法治权威与司法公信。

    (四)进一步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助力全民反诈体系建设

    一是精准开展法律宣传,构助力建分层普法体系。律师可以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与社区结对开展“反诈会诊日”等互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研究特长,助力全民反诈体系建设。

    二是聚焦主责主业,推动专业化案件代理。进行新型诈骗案件法律研究与辩护,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参与立法与政策建议。律师协会可向立法机关提交专项报告,为企业提供反诈合规顾问服务。律师在反诈治理中兼具“法律传播者”“权利守护者”“制度建设参与者”三重角色。通过精准普法提升公众法律免疫力,通过专业代理筑牢受害者维权防线,通过合规服务切断犯罪渗透渠道,律师行业的深度参与将有效弥补“重打击、轻预防”的治理短板,助力构建“法律威慑—专业支持—社会协同”的立体化反诈生态。

    结语:诈骗犯罪的高发是技术进步、趋利性执法与法律滞后共同作用的结果。要遏制这一趋势,需进一步填补立法漏洞,细化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检察监督,遏制趋利性执法;进一步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助力全民反诈体系建设等。唯有全社会形成反诈合力,才能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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