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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暑期工”的合法权益不能被“打折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6-6-23 字体: [大][中][小]

    19岁在校大学生小李利用暑期打工,勤恳劳作数十天,却遭遇火锅店拖欠工资。他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因“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被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小李将用工单位诉至法院。近日,湖南某地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核算小李暑期出勤46天,劳务报酬及全勤奖共计4700元,抵扣已支付的1500元后,判令火锅店十日内付清剩余3200元拖欠薪资。(6月23日《浙江工人日报》)

    每到暑期,一些在校学生便纷纷走进企业做兼职、打短工,成了名副其实的“暑期工”。在校学生通过做暑期工,不仅能赚到一笔额外的经济收入,而且也能体验到工作的艰辛和不易,更能为今后求职就业提供丰富的阅历。可以说,在校学生做暑期工是一种多赢之举。

    但现实生活中,一些暑期工由于缺少劳动合同保护等原因,劳动权益遭遇“打折扣”现象时有发生,比如:薪酬标准、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劳动关系等,都没有受到有效保障,致使暑期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被剥夺。加之,很多暑期工涉世不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维权意识淡薄,更是使得暑期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保护“暑期工”的劳动权益,还需多方协同发力。首先,相关司法部门应加大司法保护,不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把暑期工的劳动保护权益明确写入法律条文,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确保暑期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不被侵害和剥夺。

    其次,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职责,为暑期工“撑腰”,一旦发现暑期工的合法权益遭遇“打折扣”,就应及时介入,为暑期工“讨说法”,不让暑期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其三,暑期工一旦遭遇合法权益被侵害、被剥夺,既要大胆地说“不”,又要积极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诉至法院寻求帮助,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助长无良企业的嚣张气焰。上述这起新闻事件中的暑期工小李就是通过诉至法院的方式,最终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当然,用人单位也应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把暑期工也视为自己的“正式员工”,在薪资、福利、医保等方面给予其他员工同等待遇。如此,用人单位才能赢得暑期工的信赖,才能吸引更多暑期工的加盟,并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发展壮大。

    眼下,一年一度的暑期即将到来,很多学生又将成为“暑期工”。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形成联动,协同发力,为每一位暑期工撑起一把“权益保护伞”,从而让暑期工的合法权益不再被一而再再而三地“打折扣”。(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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