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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沐足店招用未成年女工被查处”是一堂普法课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6-6-23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社局同一天开出两份行政处罚公示,两家沐足店因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被依法惩处,分别处以5000元、1万元罚款。一店招录16岁未成年人、一店违法使用14岁童工,两份罚单清晰划出法律红线,既彰显劳动监察部门从严护苗的执法态度,也向服务业经营者敲响警钟。(6月23日《中国妇女报》)

    据了解,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类似招用未成年童工的事例并不少见。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孩子自愿打工”“家境困难帮扶”为借口规避自身责任。但殊不知,用人单位擅自招用未成年童工,这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登记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疑似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招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可见,当地人社部门对这两家沐足店招用未成年女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这是依法查处,依规处罚,并非乱查处、乱处罚。

    这起“沐足店招用未成年女工被查处”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一方面,警示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一定要仔细核查求职人员的相关身份信息,包括真实年龄,切忌“不管三七二十一”,把未成年人招录进来,而涉嫌违法用工。另一方面,也警示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承担起自身的主体责任,既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把用工关,绝不让未成年童工非法进人用工单位,又要对违法招用未成年童工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倒逼用工单位不敢贸然招用未成年童工。

    此外,对于家长而言,这也是一种提醒。试想,在上述这起案例中,如果家长能够积极担负起未成年孩子的监护责任,切实履行教育、看护和引导的职责,孩子能够进人沐足店打工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可见,家长也应反思,更须担责。

    当然,对于沐足店招用未成年女工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不能止于“一罚了之”,而应及时跟进普法宣传和教育。一方面,不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而告之,让更多的用人单位知晓“招用未成年童工违法”,从而严把“招工关、入职关”,把未成年人阻挡在招录用工的大门之外。另一方面,不妨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用人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再盲目招用未成年童工。

    “沐足店招用未成年女工被查处”,这是一堂警示课,也是一堂普法课。唯有一手抓“普法”,一手抓“处罚”,再辅以家长监护到位,多管齐下,才能规避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童工的违法行为,从而让类似案例不再屡屡发生。(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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