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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买卖合同货款因超时效被驳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小丽  日期:2026-5-9 字体: [大][中][小]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的法定保护期限,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又无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一旦时效届满,将丧失胜诉权。本案通过典型裁判,提示市场主体及时行使权利、固定催款证据,防范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向张某提供不同型号的商砼,用于张某施工的工地,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于当年完成供货义务,张某在甲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名,其间张某向甲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也未约定付款时间。此后,甲公司未以书面函件、短信、微信、起诉等有效方式向乙公司催款,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2025年4月,甲公司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庭审中,张某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甲公司在2019年年底就完成供货义务,甲公司此时明知债权未获清偿,诉讼时效自此起算至2022年年底届满。甲公司未在时效内主张权利,亦无法定中止、中断情形,被告时效抗辩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甲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仍可起诉,但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且无中止、中断事由,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债权不再受司法强制保护。主张货款应保留书面催款函、微信、短信记录、录音、还款计划等凭证,每一次有效主张均可中断时效,重新计算三年时效。市场主体应建立应收账款台账与定期催收机制,避免因疏忽、拖延导致时效届满;对方长期拖欠应及时通过协商、发函、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防止合法债权“过期失效”。(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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