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 3500 元抚养费而起的执行案件,揭开了一对离异夫妻深埋多年的爱恨纠葛。病榻上的艰难维系、法庭上的情绪对峙、执行中的绝境相逢,让看似冰冷的法律程序,始终缠绕着昔日夫妻的情分与现实的无奈。当憔悴的病妻带着悔恨现身,当隐忍的前夫细数辛酸,执行法官手中的天平,不仅称量着法律义务,更掂量着人性深处的宽容与救赎。
案情回顾:
吐某与阿某原是恩爱夫妻,阿某务工、吐某顾家育女,生活平淡甜美。后吐某患严重肾病,阿某为筹医药费辞掉餐饮店工作转做酒吧工。不料阿某也患病无法继续工作,遂起诉离婚,将女儿抚养权给吐某,约定每月支付 500 元抚养费。此后几年阿某靠零工支付抚养费,2024 年因心脏病恶化失去劳动能力,抚养费中断 7 个月。吐某申请法院执行,承办法官依法送达文书后,阿某 3 个月未回应。法官打听得知阿某住院,为避免刺激,让其出院后到法院,阿某表示同意。
执行经过:
约定时间一到,憔悴痛苦的阿某来到法院。执行法官沟通后确认,因阿某有心脏病无履行能力,无法对其拘传。眼看案件审限将至,法官联系吐某到庭。吐某到场后诉说多年苦楚,称阿某当年抛家离婚,自己靠亲友接济度日;如今生活好转,因拒绝阿某复合请求,对方便停付抚养费,坦言申请执行更多是想让阿某为绝情后悔。法官随即采用背对背调解,阿某承认错误,因靠亲友接济度日恳请延期偿还。吐某见其认错且确无能力,念及旧情选择宽容,放弃索要此次 3500 元抚养费,让阿某安心养病、量力工作。
法官说法:
在这类涉及婚姻家庭与执行的案件中,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温度需要找到平衡支点。一方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自身困境或情感纠葛而自然免除,确有履行困难时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提供证明,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调整履行方式;另一方面,婚姻存续期间的恩怨不应过度牵扯子女权益,执行过程中需充分考量双方实际处境,尤其是疾病、贫困等特殊情况,以柔性调解化解对立情绪。当情与法相遇,理解与宽容既是解开纠纷的钥匙,也是对子女成长最温暖的守护。(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