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光山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仅涉及车辆维修费用索赔。是单纯的车损事故?还是另有隐情?这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
2024年,甲某(化名)驾驶小型客车与乙某(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乙某受伤、乙某手机损坏及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某负主要责任,乙某负次要责任。甲某为其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甲某将乙某及时送医救治,并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2025年5月,乙某将甲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划分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作出赔付判决。
然而判决生效后不久,甲某却另案起诉乙某,主张其应承担车辆维修费用的相应责任。梳理案情时,承办法官发现甲某在首次诉讼中未提出车损赔偿请求,遂立即联系甲某了解缘由。
“我和乙某本是朋友,事故后发生后我一直忙前忙后协助治疗,没想到他直接把我告上法庭,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经承办法官耐心疏导,甲某道出真实想法。
找准矛盾焦点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调解。经沟通,乙某意识到自身做法欠妥,当面向甲某致歉。甲某也表示只为讨个说法,体谅乙某实际困难,主动将索赔金额降至应赔额的四分之一。随着赔偿款当场付清,这起纠纷圆满化解。
光山县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纠纷,既解法结又解心结,通过调解促进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光山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