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日常执法行动中,连续查处三起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中一起为饮酒驾驶营运车辆,再次为广大驾驶员敲响了安全警钟。
上午 9 时许,交警在七里镇工业园区交叉路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甘 FD0***9 牌 “东风牌” 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闫某满嘴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 4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一步核实,该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闫某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严重违法。
此外,在今日不同时段和路段,交警还查处了另外两起饮酒驾驶案件。张某在驾驶私家车经过某路段时,被检测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李某同样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查处。
饮酒驾驶不仅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尤其是饮酒驾驶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 条第 3 款之规定,闫某将被处以罚款 5000 元、行政拘留 15 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 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而另外两名酒驾人员也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敦煌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务必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法规,切勿心存侥幸,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