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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对“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影响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2025-6-15 字体: [大][中][小]

    在建筑工程领域,“背靠背” 条款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将付款责任与上游资金的到位紧密相连。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它却成为了众多分包人难以逾越的障碍。“背靠背” 条款使得分包人的收款权益高度依赖于发包人,一旦发包人出现支付困难、拖延或其他纠纷,分包人就可能陷入漫长的等待和不确定性之中。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影响了分包人的资金流动性,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整个产业链条上的企业都受到波及,进而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背靠背” 条款介绍

    (一)条款的含义

    “背靠背” 条款,在工程合同领域,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其在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收到第三人支付的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所设置的条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只有当总承包方收到业主方给付的工程款后,才会向分包方支付相应款项。

    这种条款之所以在建设工程领域被广泛使用,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等特点。总承包商希望通过 “背靠背” 条款,将业主方支付风险部分转移给分包商,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和垫资风险。对于分包商而言,虽然接受该条款意味着收款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获取项目机会,往往不得不妥协接受这种看似不公平的条款。

    (二)以往司法实践态度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前,司法实践对于 “背靠背” 条款的效力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 有效说:部分法院认为,“背靠背” 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是对付款条件和风险分担的一种自主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条款的内容和后果有充分的认知和理解,就会认可该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例如,在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背靠背” 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分包商应当按照约定,在总承包商收到业主方工程款后才能主张分包工程款。

    • 无效说:另一些法院则主张 “背靠背” 条款无效。其主要理由包括:该条款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将第三方的行为作为付款条件,突破了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违背公平原则,总承包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资金支付风险完全转嫁给分包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当 “背靠背” 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加重了分包商责任、排除了分包商主要权利时,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某案例中,总承包商提供的合同中包含 “背靠背” 条款,且未对该条款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分包商获取工程款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 附条件有效说:还有部分法院采取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 “背靠背” 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总承包商怠于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时,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总承包商需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这种观点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通过对总承包商行为的约束,避免了其滥用 “背靠背” 条款损害分包商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关系。例如,在某案件中,总承包商长期未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导致分包商迟迟无法获得款项,法院认定总承包商怠于行使权利,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判决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

    这种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性,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面临不确定性,也给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不同法院的裁判标准差异,导致类似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限制

    (一)法律条文解析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 这一规定直截了当地对 “背靠背” 条款进行了限制,旨在解决大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付款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问题。

    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文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小民营分包商往往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大型总承包商提出的 “背靠背” 条款,缺乏足够的谈判筹码去拒绝。这种不平等的条款使得中小民营分包商的资金回笼面临巨大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禁止此类不合理条款,能够促使大型企业更加公平地对待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推动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与相关法规的联动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 “背靠背” 条款的限制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其他相关法规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共同为工程款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联动,二者在保护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权益方面目标一致。《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 “背靠背” 条款的限制,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使得在处理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的款项支付问题上,有了更全面、更具体的法律依据。例如,在某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总承包商作为大型企业,以未收到业主方工程款为由,依据 “背靠背” 条款拒绝向中小民营分包商支付款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时援引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 “背靠背” 条款无效,判决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有力地维护了中小民营分包商的合法权益。

    在与《民法典》的联动方面,《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工程款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般性的原则和规则。其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规定,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民营经济促进法》对 “背靠背” 条款的限制,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互呼应。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营经济促进法》禁止 “背靠背” 条款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工程合同中的 “背靠背” 条款违反该规定时,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此外,《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也为在工程款纠纷中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指导。在处理涉及 “背靠背” 条款的工程款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运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全面审查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

    三、对工程款纠纷案件处理的影响

    (一)案件审理思路转变

    《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前,法院在审理含 “背靠背” 条款的工程款纠纷案件时,通常会先审查该条款的效力。若认定条款有效,便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发包人向总承包人付款作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前提条件进行审理。这使得在许多案件中,只要发包人未付款,总承包人就可依据 “背靠背” 条款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也往往会支持总承包人的主张。

    然而,该法实施后,法院的审理思路发生了显著变化。由于法律明确禁止 “背靠背” 条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直接认定该条款无效,不再将其作为判断付款条件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法院会重点审查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分包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若分包商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判决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而不再受发包人付款情况的影响。这种审理思路的转变,更加注重对中小民营分包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举证责任分配调整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前,对于含 “背靠背” 条款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较为复杂。总承包商通常会主张 “背靠背” 条款的有效性,并要求分包商承担证明发包人已付款或付款条件已成就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原则,分包商要求总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就需要证明付款条件已满足。而在 “背靠背” 条款的约定下,付款条件与发包人付款相关,所以分包商往往需要获取关于发包人付款情况的证据,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分包商来说,难度极大。

    该法实施后,举证责任的分配发生了有利于分包商的调整。由于 “背靠背” 条款被认定无效,总承包商不能再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此时,总承包商若主张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不支付工程款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如分包商存在违约行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而分包商则只需证明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已通过验收或符合付款条件等基本事实即可。这种举证责任的调整,减轻了中小民营分包商的举证负担,使其在诉讼中更有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法律的价值取向。

    四、应对策略

    (一)合同审查要点

    在审查工程合同时,法律工作者应将 “背靠背” 条款作为重点关注对象。首先,要明确合同双方的主体身份,判断付款方是否为大型企业,收款方是否为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以确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适用范围。若属于适用情形,应进一步审查 “背靠背” 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付款条件、付款时间、付款比例等约定,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需关注合同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 “背靠背” 条款效力或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如关于工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与工程款支付存在关联,在处理纠纷时需综合考虑。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总承包商有权拒付工程款,那么在实际纠纷中,即使 “背靠背” 条款无效,总承包商仍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法律工作者需要提前识别此类风险,并在合同审查时提出修改建议,以保障中小民营分包商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策略制定

    在处理相关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法律工作者应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规制定诉讼策略。在起诉阶段,要准确选择被告,确保诉讼主体适格。除了将总承包商列为被告外,若存在其他连带责任方,也应一并列为被告,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同时,要充分准备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以证明分包商已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总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和金额。

    在庭审过程中,要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对 “背靠背” 条款的限制,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针对总承包商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要提前做好反驳准备,通过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回应。若总承包商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法律工作者应提供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据,或证明质量问题并非由分包商原因导致,从而维护分包商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防止总承包商转移财产,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

    结语:新法律下的行业展望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 “背靠背” 条款的限制,是我国法律体系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这一限制不仅为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深刻影响了建筑工程行业的生态。它纠正了以往市场中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使得中小民营分包商能够在更加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

    随着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建筑工程行业有望建立起更加健康、有序的工程款支付秩序。大型企业将更加审慎地对待付款义务,中小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切实的保障。这不仅有助于化解工程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还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为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整个行业向着更加规范、诚信、可持续的方向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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