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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曼尼萨  日期:2025-6-11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4日,普某、阿某等人给王某承包的红枣地提供劳务,中午吃完午饭后,普某等几个务工人员准备坐阿某的三轮电动车去红枣地干活。在普某右脚刚踩上阿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时,后面传来一阵急促的喇叭声,阿某随即启动三轮电动车,而普某因未站稳,导致左脚受伤。经诊断,普某左胫骨平台骨折无法就地治疗,随即被送至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医疗费合计2万多元。普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无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王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泽普县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依法判决原告普某自行承担30%,被告王某承担70%。

    法官说法:

    原告普某、阿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阿某作为雇员,驾驶其三轮电动车拉着普某等雇员去干活的途中,致普某受伤,故普某作为雇员,有权要求侵权人阿某及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普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疏忽大意而受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原告自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涉案三轮电动车所有人阿某,让普某等人搭车是好意同程,驾驶期间致普某受伤不属于故意。但阿某无证驾驶,且未对车上人员及环境进行检查,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属于重大过失,故被告王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阿某进行追偿。

    温馨提示:

    劳务关系中无论是提供劳务的一方还是接受劳务的一方都要谨记,安全第一。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够强,心存侥幸、敷衍应付,只会让风险隐患滋生,终将导致令人痛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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