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但总有一些胆大妄为的“老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更有甚者直接跑路。日前,泽普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泽普县以其子名义注册成立了某服装加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子,而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的是被告人王某。该公司工人数量不固定每月约300名工人,2020年工人为该公司提供劳务后,王某未能向工人支付2020年6月、7月、9月的工资合计362278元;2020年12月8日,王某经泽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且为逃避支付离开泽普。
【法院审理】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释法】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生活中,不少人认为拖欠工资仅仅是民事行为,顶多就是被定为“老赖”,乘坐不了飞机、高铁等,不还钱也不能把他们怎样。其实不然,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各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还可能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劳动者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