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经发布,相信关注最多、最深的群体,必是人民法院中的法官。也相信相关人士会对《条例》做认真解读,本文只是拟从法官如何看待、对待司法责任表达些拙见。
法官要有坚定的有权必有责信仰。这里之所以使用“信仰”,在于突出所阐述观点的重要性。因为,享有(行使)更多的权利(权力),履行(承担)更少的义务(责任),人性使然。法律人显然不应如此,因为,法律人对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的对等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及关键作用,实在非常清楚、明了。法官的权力,浓缩在《法官法》第八条“法官的职责”及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中。法官作为践行者,比其他法律人有更多机会实质性确定、掌控他人权利和义务。可以说,法官代表法院发出的每一份法律文书,无不包含他人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的内容。那法官自己呢?“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改的核心原则。按理说,所有入额法官,都应对此坚信不疑、坚定捍卫。但必须承认,人性是复杂的,规避责任和义务,是多数人的天性,尽管他同时行使权力、享有权利。况且,一切权力都可能被滥用、权力必须被约束,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易中天老先生石破天惊的说中国人没有信仰,触发广泛争议和讨论。于是想,法官群体自当有坚定的法治信仰。毋庸置疑,有权必有责、必担责是法治信仰的内核,也是推进法治、实现公平正义的抓手。
法官要对担责和不担责情形熟稔于心。《条例》详尽规定了司法责任应当追究、免于追究和不予追究、不得追究的情形,法官需重点学习、掌握,目的只有一个:避免追责。我们国家下大力气进行多轮普法,所追求的无非是让人民群众首先知晓法律,然后遵守法律。同理,只有熟悉《条例》,方可有效避免被追究司法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规避追责固然是落脚点,但却需以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力为起点,决不是失职失责之后“想法设法”掩盖过错。同时,也为在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等情况导致接受调查时,作出合理解释打下坚实基础。仍要提醒的是,熟悉《条例》虽不可少,却不是避免被追究司法责任的根本。根本乃是建立在法官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之上。简而言之,行使权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要用平常心对待司法责任。客观说,《条例》较之前的类似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实用性。或许有法官认为,这规定,那办法,错案追究、终身负责之类,已经犹如悬在法官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现在又来了个责任追究,实乃法官难以承受之重。其实,如此理解真的有些片面,甚至可以说是错误。某种程度上讲,《条例》的出台,虽着眼于法官司法责任的追究,却也彰显出对法官履职的保护,尤其“不得追究”部分的规定,无疑为法官“自保”提供了强有力的针对性、制度性支撑。话又说回来,倘若法官确因实施“应当追究”规定的行为被追究司法责任,难道还有什么冤屈、不当吗?当然,我们不否认可能被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之类,“不得追究”则提供了救济渠道。相信具有坚定法治信仰的法官,会对《条例》的实质化运行、常态化开展充满信心和期待。如若真的认为《条例》有不尽合理之处,不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资补充和完善。(作者: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