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中旬,中央依法治国办启动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情况法治督察,组建8个督察组,分别赴河北、黑龙江、福建、山东、西藏、陕西、青海、新疆8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察,为期10天。督察紧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规范涉企执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适用、规范招商引资等方面问题,重点纠治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突出乱象。
这份督察清单,每一桩都戳在基层法治的痛处。有的地方决策全凭个人好恶,铺摊子上项目“先上车后补票”;有的部门把执法权当成创收工具,跨地域“钓鱼执法”、对同一违法行为反复罚款;有的干部把法治挂在嘴上,把人治记在心里,遇事凭经验拍脑袋。这些问题的共同根源,在于“关键少数”的权力没有真正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法治督察的刀刃对准领导干部,方向是对的。
但督察本身不是目的。10天的实地督察能发现多少问题、能解决多少问题,终究有限。真正决定督察成色的,是督察之后的事:发现的问题改没改、该问责的人有没有被问责、同类问题会不会换个地方再次冒出来。过往一些督察之所以被群众诟病为“走过场”,恰恰是因为“督了也白督”——问题清单交办了,整改报告交上来了,但实际情况纹丝不动。如果督察的威慑力仅仅停留在“被督察的那几天”,那就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要让督察长出牙齿,首先得让整改形成闭环。司法部法治督察局负责人此前明确表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抓实2025年法治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不仅督促被督察的6省区整改到位,还要推动全国其他地区对照检查、举一反三。这个思路是对的:个案问题的解决只是起点,类案问题的制度性治理才是终点。一个地方暴露出的“趋利性执法”问题,其他省份有没有同类病灶?一份被违规制定的“土政策”被纠正了,类似的隐形门槛还在不在别处存在?督察的价值,正在于通过一个点上的突破撬动面上的改变。
更关键的是,督察结果必须与干部的“帽子”挂钩。法治督察之所以在一些地方被当成“软任务”,根源在于督察发现的问题往往止步于“通报”“约谈”,很少真正影响责任人的考核评价和职务晋升。人民网评论指出,一些干部违法办事,说到底是为了出政绩,算经济账不算民生账、算当前账不算长远账,实际都是为了自己的“升迁账”。如果督察结论不能进入组织部门的视野,不能成为干部能上能下的依据,那么“重视”就永远停留在口头上。让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干部考核形成实质性的衔接,让不依法办事的人付出仕途上的代价,比发一百份整改通知书都管用。
当然,督察本身也需要被监督。8个督察组下去,地方会不会提前“做功课”、精心安排“点位”、把问题藏起来?督察组能不能沉下去、听到真话、看到实情?这些疑问并非多余。中央在部署中明确要求督察“精准发力、务求实效”,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说到底,法治督察的公信力,不在于督察组的级别有多高、阵容有多强,而在于它能不能发现真问题、推动真整改。如果督察本身沦为新的形式主义,那比不督察更伤人心。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管住这个“关键少数”,就是护住了法治建设的底线。督察进驻只是开了个头,接下来要看的,是问题清单能不能变成整改清单,整改清单能不能变成群众的获得感清单。法治不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每一次决策守不守程序、每一次执法讲不讲规矩、每一次用权敬不敬畏法律。这些事,督察组管得了一时,管不了一世。真正让“关键少数”不敢任性、不能任性,靠的是制度常态化的约束,而不是十天半个月的“突击检查”。督察这把剑,亮出来容易,让它始终悬在头上、随时可能落下,才是真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