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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协作 护“未”成长——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结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黄欢  日期:2026-9-2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结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这也是该中心成立以来办理的首例此类案件。在川渝司法行政协作机制推动下,法律援助机构跨省联动,依法为一名事实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指定了新监护人,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和身心健康成长。

    母亲离家十多年,未成年人陷入监护困境

    未成年人小陈(化名),2013年出生,系其父母非婚生育。小陈出生不久,其母亲便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此后十多年间从未返回探望,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完全没有履行母亲应承担的抚养、教育、保护职责。其一直由父亲和曾祖母照料。2026年5月,其父亲因病去世;曾祖母已87岁高龄,年迈体弱,无独立经济来源,不具备监护能力。父亲去世后,小陈实际由姑婆照顾。姑婆是其祖父的妹妹,也就是其父亲的姑姑。父亲去世后,小陈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态。

    更现实的是,小陈户口上仅有其一人,母亲长期失联且未履行监护职责。小陈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母亲未被撤销监护资格,难以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无法享受更高标准的专项保障。撤销失职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成为打通社会保障通道的关键一步。

    川渝协作,跨省核实法律援助可行性

    2026年6月,因小陈母亲住所地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主动与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说明小陈父亲去世、母亲长期失联、曾祖母无监护能力、姑婆实际照顾等情况,并沟通法律援助申请事宜。

    接到情况后,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与两江新区司法局沟通对接,避免申请人往返奔波,先核实可行性:一是确认本案管辖法院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二是确认小陈系未成年人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是针对小陈户口上仅有其一人、难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问题,主动向广安区民政局核实相关政策。经核实,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可以依法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相应基本生活保障。

    同时,两地就法律援助申请主体问题进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本案中,小陈母亲长期失联、未履行监护职责,且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申请对象正是小陈母亲,其与小陈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冲突,依法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面对这一法定代理人缺位的现实难题,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未简单以申请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而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临时监护的有关规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经与两江新区司法局沟通确认,认可小陈住所地村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妥善解决了申请主体问题,确保小陈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综合上述情况,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确认:通过撤销失职母亲监护资格,可以同步为小陈打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通道,法律援助申请可行。

    确认可行后,小陈的姑婆与重庆市两江新区某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同来到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现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中心工作人员按流程受理并审查,同时安排值班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经审查,小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当日受理并指派值班律师杨容容承办。由于杨容容律师在值班咨询环节已初步了解案情,受援人无需向其他律师重复陈述,当天即完成受理、审批、指派并见到承办律师,实现了法律援助“一站式”快速办理,有效减少了受援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

    法律援助介入,依法推动撤销失职母亲监护资格

    承办律师杨容容接受指派后,向小陈的姑婆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沟通案情。针对受援人关心的“母亲还在,能不能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后母亲是否就不用管孩子了”等问题,杨容容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释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小陈母亲离家十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父亲去世后仍未履行监护职责,致小陈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已符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

    同时,杨容容律师特别向受援人说明: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等于免除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小陈母亲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其作为母亲,仍应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等相关法定义务,不能因监护资格被撤销而免责。

    此后数日,杨容容律师多次与小陈的姑婆、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沟通,收集到了小陈父亲死亡证明、曾祖母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及书面意见、姑婆监护意愿书等证据材料。在证据材料齐备后,杨容容律师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小陈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姑婆为小陈监护人。

    法院判决支持申请,川渝协作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小陈住所地村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参与诉讼,在诉讼阶段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庭审中,小陈母亲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同意撤销自身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小陈母亲为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其姑婆为小陈监护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后,小陈生活、教育、医疗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为后续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创造了条件。

    本案是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也是川渝司法行政协作、跨区域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生动实践。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与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沟通衔接,变“群众跑腿”为“部门对接”,先核实可行性、再引导申请,推动异地申请、依法受理、快速指派。在法定代理人依法不能代为申请的情况下,中心参照临时监护有关规定,经川渝两地沟通确认,由村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妥善解决申请主体问题,确保法律援助及时介入。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实行值班律师咨询与承办指派有序衔接,受援人申请后由工作人员受理审查、值班律师解答咨询,审查通过后直接指派值班律师承办,受援人无需重复陈述,当天即完成指派并见到承办律师。在川渝协作对接阶段,中心主动向民政部门核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推动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法律援助、村民自治、司法审判协同联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撤销失职母亲监护资格,指定实际抚养的姑婆为监护人,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目前,小陈已随姑婆共同生活,生活、学习恢复正常。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持续关注小陈的成长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帮扶和跟踪回访,持续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者单位: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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