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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合伙”伪装长 白县人民法院精准审结一起隐性借贷纠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雨 王俐苹  日期:2026-9-2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资金纠纷案件,通过精准甄别法律性质,依法否定“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虚假合意,切实维护了民间资金融通的合法秩序。

    此前,甲与乙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向乙转账出资,全程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经营亏损,仅按期收取固定收益。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未按约定支付对应收益,甲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乙抗辩称双方属于合伙关系,涉案款项是投资款,项目产生的经营亏损应当共同分担,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全体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经营。本案中甲仅履行出资义务,既不参与项目经营决策,也不承担任何经营亏损,仅享有固定收益,完全不符合合伙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双方虽以“合作投资”为名签订协议,但真实合意是甲出借资金、乙到期还本付息,所谓“固定收益”实质就是借款利息,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乙向甲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对乙提出的合伙关系抗辩不予采纳。

    该案的典型裁判思路,明确划清了合伙投资与民间借贷的法律边界,既警示市场主体不得借“合伙”名义规避民间借贷监管,也提醒群众签订协议时需如实约定权利义务,同时倒逼债务人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以“投资亏损”为借口逃避合法债务,为基层民间资金流转营造了清晰、稳定的法治环境。(作者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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