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政企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拒不出庭自食苦果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黎丹凤  日期:2026-7-24 字体: [大][中][小]

    做生意讲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诚信更是立足之本。可总有人欠了钱想当“鸵鸟”,以为不出庭就能躲掉债务。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原告阿某长期从事鲜鸡肉供应生意,被告张某系某家禽定点屠宰厂经营者。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鲜鸡肉,累计货款共计11万余元,被告承诺于2023年10月10日结清。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3万元,并于2023年12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货款8万余元,承诺当日还清,若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1%计息。此后被告再次失信,仅零星还款,剩余5万余元货款迟迟未付,且后期拒接电话、不回微信。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欠款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余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说法:

    诚信履约是底线,拒不出庭绝非“避风港”。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不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选择“失联”、拒不到庭,这种行为既不能阻碍诉讼程序的推进,也无法免除自身的还款义务,反而丧失了当庭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最终导致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缺席判决。

    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协议,送货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日常经营中务必妥善保存。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若逾期不履行,将面临被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