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完善了公司资本规则、细化股东出资义务,是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新法施行后,和龙法院适用新法相关规则,审结首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下面一起来了解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往来,双方因货款产生欠款纠纷。经法院审理,浙江桐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B公司需支付A公司货款、违约金、维权费用合计150余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B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25年,A公司向浙江桐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全部财产查控手段,未查询到B公司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桐乡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0月9日,A公司起诉B公司四名股东李某、张某、王某、齐某某至和龙法院,要求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迟延利息及执行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B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股东李某认缴出资744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400万元,王某认缴出资80万元,齐某某认缴出资80万元,出资期限约定至2040年11月1日。截至A公司起诉之日,四名股东均未实际出资。
调解结果: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持调解,李某、张某、王某、齐某某应当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承办法官多方释法、组织协商,各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确认:李某、张某、王某、齐某某于202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A公司付清货款及逾期损失共计1553887.17元;若四股东逾期未足额履行,另行承担违约金100000元。
法官说法 :
新修订《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此之前,根据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在出资时基于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合意,对其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新法对该情形作出规定后,直接填补了未届期股东责任承担的法律空白,为公司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本案通过一次性全额给付的调解方案,实质性化解跨省商事纠纷,既保障外地企业合法债权快速兑现,也避免股东因判决、执行程序受到失信惩戒,降低各方诉讼成本,以柔性司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一)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二)如何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