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权不是新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提出,法官要慎权。就当时阐释看,与对其他公权力行使的要求并无二致: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谋利益。、 今天来看,一则未突出“慎”字;一则未从司法权自身特点出发。
慎的本义系谨慎;慎重,有小心、当心之意。
权力,从政治思想角度,来源于人民;从法治治理角度讲,来源于法律授权。
重在管理的行政权或其他决策权,权力多集中于“长官”;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多仰赖于比较分散的法官个人。法官行使司法权,个人责任重大。虽不都是定罪量刑,但谨罚慎刑的价值与智慧,不妨借鉴。
慎权,当建在法官强烈的司法程序意识之上。虽然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公权力行使的普遍法治原则,但与其他公权力运行不同,司法权与法律联系的紧密程度,远超其他公权力,且自由裁量情形较少,属非常态。法官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流程”基本一致。“不告不理”原则,约束着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程序违法,即便裁判结果正确,仍需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纠正后再次作出裁判。有人会说,行政执法程序同样不得违反,否则法院是可以撤销的。如此说固然不错,二者各有特点,并有本质不同。仅从司法权威性、司法终局性方面讲,法官亦当更为谨慎(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执法可以恣肆)。否则,非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进而损害法院、法官公正形象,乃至阻碍法治建设进程。从该处着眼,法官行使权力当依程序“亦步亦趋”,不可越雷池一步。反观法官若按程序办案,即便难免差错,决不可能错到离谱。
慎权,当建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意识之上。这一说法,似乎有些宏大、宽泛。其实之于法官,真的贴切不过。再“大”的法官,只要办案,都直接面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司改之后,入额的法院领导干部要亲自办案,亲历亲为必不可少。可以说,司法裁判行为永远都是具体行为,其指向的对象永远是具体的人(法人、组织、团体)。行为越具体,指向的人的体验、感受也越真切、深刻,并会通过自身把对具体行为的态度和看法快速、有效的反应出来,有时甚至非常激烈。法官如果思虑至此,作出裁判必然会慎之又慎。最高司法机关倡导如我在诉,相信法官们会理解什么叫切身利益,什么叫感同身受。案件之所以成案,无不包含利益之争。诉至法院,当事人本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官“一不小心”非但未维护好,反倒侵害了当事人利益,其反应强烈便不可避免。相应的,法官维护了守法一方,制裁了违法一方,绝大多数情形下当是风平浪静。真正具有人民情怀的法官,作出的裁判必会周全、细致、真实、合法,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力求避免伤及他人利益。
慎权,当建在通晓社情民意的人生经验积累之上。这样讲,好像指引法官去做万金油、老滑头。如此理解,实在片面。我们在为法官的不足辩解时会讲,法官也是人。意在说明法官当与其他社会人有共通之处(当然,这里多指向法官和普通人一样有缺点)。与社会人的共通、共情,与如我在诉本质上是一致的,且比如我在诉上升了一个层次:洞察人性。世事洞明皆学问。听起来似乎是个贬义词,但对于法官,这学问倒真的实用。比如,调解案件时,抓住双方心理和诉求的根本、调处方案符合社会、人情实际的法官,成功率就比较高,特别是邻里、家庭纠纷。如若裁判,社会认知度高的法官,会精准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并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入情入理的分析论证。尤其对那些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涉及风俗习惯、民事诉讼中的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据作出判决的案件,对法官的社会认知程度是极大的考验,法官更应审慎衡量,仔细求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感觉有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味道。
慎权,当建在畏法度的法纪思维之上。畏法度者最快活。“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今日社会,有法律,有党规,有政纪。党风廉政建设建设常抓不懈,以案促改警钟持续长鸣。有权必有责,滥权必担责,法官当严以用权。往严重点说,胆敢以身试法,伸手必被捉。权力面前,倘若一名法官时刻牢记法纪、敬畏法纪,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行使权力之际,必然慎之又慎,决不可能为满足个人私欲胆大妄为。法官本身从事的是司法职业,法纪思维自是比常人牢固、浓烈。执法如山,守身如玉,勿需再言。(作者: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