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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查了AI说是罂粟”两位中学生,立大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怡蔷  日期:2026-6-3 字体: [大][中][小]

    禁毒工作重在源头防范,宣传教育贵在入脑入心。青少年是禁毒宣传的重点对象,校园禁毒教育更是筑牢全民禁毒防线的关键一环。近日,长河派出所接到了一通特殊的报警电话,电话那头传来一个稚嫩的声音:“我在小区楼下发现了罂粟,可不可以报警?”在报警人准确的说出罂粟所在的位置后,接警员随即叮嘱报警人留在原地,等待警力到场处置,报警人最后补充道:“我已经拍照进行证据保留了。”

    接到报警后,民辅警立即赶往现场。经联合禁毒办核查,确认该植株确为罂粟,民警当场将其铲除,并对周边区域开展逐一排查。经查,这株罂粟属于自然野生生长,无种植责任人。

    据了解,报警人是13岁学生小李。当天他来到小区找同学结伴写作业,在楼下绿化带发现了这株外形特殊的植物。其茎叶、果实与普通绿植差别明显,凭借在校接受的禁毒安全教育,小李熟记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样貌、习性及相关法律规定,立刻提高警惕,并叫来同学一同辨认。两人确认植株为国家明令禁止私种的罂粟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两名同学熟练掌握禁毒知识,遇事沉着冷静、处置得当,协助警方及时清除安全隐患,获得了警察叔叔的点赞,为身边同龄人树立了良好榜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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