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仲裁算的欠发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两项都不认可,想打官司说理,可法院说我们超期了!”某公司负责人满是委屈与困惑。因劳动争议被仲裁裁决支付多项款项,公司对两项核心结果不服,一心要通过诉讼维权。可到法院立案时,却被告知已过15天法定起诉期限。企业始终想不明白:15天到底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超期了还有没有补救办法?自己不认可的两项裁决内容,难道连说理的机会都没有了?迫切希望法院给出权威说法,既厘清程序疑问,也回应实体争议。
初春的通化县,寒意尚未完全褪去,通化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窗口前,某公司代理人拿着一叠材料,语气坚定地要求立案。2022年3月,员工杨某入职该公司,历经3个月试用期后,于同年7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财务助理,每月固定薪资3600元。从2025年3月开始,公司因经营问题长期拖欠杨某工资,也未依法缴纳社保公积金,杨某多次催告无果,只得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需支付杨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欠发工资65270.94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4400元、试用期工资差额16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00元。公司在2026年2月11日收到裁决书,对第一项欠发工资、第四项二倍工资差额不服,憋着一股劲要打官司讨说法,直到2月28日才匆匆赶到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接过材料,第一时间核对时间节点,眉头轻轻皱起。2月11日送达裁决,2月28日提起诉讼,整整17天,早已超过劳动争议“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的法定期限。工作人员立刻启动诉讼风险提示,耐心向代理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明确告知超期起诉将被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可代理人根本听不进去,反复强调:“我们算的是工作日,根本没超期,既然来了就必须立案!”
面对固执的企业代理人,法院没有一推了之。“十五五”开局之年,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是基层法院的重要职责,简单驳回只会激化矛盾。诉讼服务中心当即启动繁简分流机制,征得代理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驻院调解员——一位有着三十余年民商事审判经验的返聘退休法官进行先行调解,用专业力量解开企业的“法律疙瘩”。
调解员接过案卷,逐字核对仲裁裁决、起诉材料,确认超期事实确凿无疑。他没有简单重复“超期了、立不了案”,而是拉着代理人坐下来,慢慢梳理问题核心。企业最纠结的有两点:一是不认可裁决的“工资标准认定”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是超期了到底有没有补救办法。为了让企业心服口服,调解员充分运用“库网融合”机制,拿出最权威的依据现场释法。
他首先打开人民法院案例库,精准检索出多起同类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参考,重点比对双方争议的“工资标准认定”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既往判例中的处理方式,以类案同判的实践样本引导某公司形成合理诉讼预期。而后,关于十五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的疑问,调解员向其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立案审查时关于十五天法定期限的计算是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当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若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在签收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会影响自己的诉讼权利。
紧接着,针对企业最关心的“超期有无补救途径”问题,调解员当场登录法答网平台,实时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业务庭的权威答疑: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15日起诉期限为法定不变期,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除终局裁决以外的仲裁裁决均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这段直白又权威的答复,像一盏灯,瞬间照亮了企业此前的认知盲区。
从法律条文到类案裁判,从权威答疑到现实后果,调解员掰开揉碎、细致讲解,既讲清程序规定,也分析实体利弊。企业代理人越听越明白,脸上的固执慢慢变成愧疚,最后恍然大悟:“原来15天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超期了也真的没有补救办法,这次真是彻底懂了!”
当天,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某公司代理人自愿书写撤诉申请书,当场提交法院。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这场因期限认知偏差引发的纠纷,在一日之内实现实质性化解。
通化县法院立足“十五五”开局新起点,以“精准分流+司法释明+库网融合”多维发力,既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耐心引导企业树立正确法治预期,用最小成本、最快速度化解矛盾。2026年以来,该院已通过多元解纷机制调处劳动争议案件30余件,实质化解率超95%,以务实司法举措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十五五”规划顺利实施筑牢坚实基层司法屏障。(作者单位: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