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女)与张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 但婚后仅三个月,双方就因频繁吵架而分居。2022年5月,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判决不准予离婚。2024年6月,徐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张某不同意离婚,主张如果离婚需要返还一半彩礼,也就是自己婚前支付给徐某的10万元及蜜月旅行费用2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蕴含着对两人生活的美好愿望。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维护婚姻家庭的长久稳定。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不到半年,婚后未生育小孩,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故徐某应当返还部分彩礼,而张某支出的2万元旅游费用属于婚后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支出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