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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簿公堂”到“当场履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迪丽努尔 宋玉龙 李倩  日期:2026-3-24 字体: [大][中][小]

   “没想到案子还没开庭,钱就拿到手了!”

    3月12日,在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调解室里,原告阿某数着刚拿到手的21000元赔偿款,脸上的愁容终于散了。就在几个小时前,他还铁了心要去做伤残鉴定,要和被告“法庭上见”。

    这一切的改变,源于一场有温度的诉前调解。

    1.1米高台摔伤,朋友介绍的朋友该谁赔?

    事情要从一次意外说起。阿某经朋友介绍,给被告吾某干活。谁料,干活时他从1.1米高的木架上跳下,一脚踩空,摔了。

    伤筋动骨一百天,可更闹心的是赔偿谈不拢。阿某向吾某索赔7.4万元,吾某觉得冤:人是你朋友介绍来的,你自己不小心摔的,凭啥全赖我?双方谈崩了,阿某一纸诉状递到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不鉴定行不行?咱们算笔时间账”

    案子到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一看,这事儿如果直接开庭,大概率要启动伤残鉴定——一套程序走下来,少说三个月,光鉴定费就得几千元,还搭进去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调解刚开始,阿某就拍桌子:“我要鉴定!”

    法官没急着往下推进,而是把两人分开,分别“唠了唠”。

   “阿大哥,鉴定咱们肯定支持,但咱算笔账:鉴定费谁出?这几个月你等不等得起?对方要是拖着不给,你还得申请执行……”

    几句话,让阿某心里有了底。另一边,法官跟吾某也交心:“人是在你这儿伤的,法律上该承担的跑不掉。与其耗着,不如拿出个态度,早点了结,大家都安心。”

   “背对背”聊透,双方各退一步

    见双方情绪缓和,法官又把事实掰开了揉碎了讲:阿某自己跳下来没看路,确实有责任;但吾某作为雇主,保障工作安全是法定义务。

    话说到这份上,两人都沉默了。

    最终,阿某松了口:“鉴定我不做了,但赔偿不能太少。”吾某也点了头:“我认,今天就给钱。”

    双方当场达成协议:吾某一次性赔偿21000元,当场履行。阿某随即撤诉。

    诉前调解,就是“靠前一步”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如我在诉”的意识,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化解。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不仅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更通过 “即时履行” 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今后,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用更接地气、更暖人心的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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