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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博:以法治之盾 护数字隐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文博  日期:2025-11-22 字体: [大][中][小]

    “数字时代,隐私是公民的核心权利之一。”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渗透,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已融入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然而,智能终端非法收集人脸信息、APP 强制授权索要隐私权限、黑灰产利用 AI 技术窃取加工个人数据等乱象频发,2025 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达 2100 余件 4400 余人,凸显网络隐私保护的严峻性与紧迫性。唯有筑牢法治防线,以立法定规矩、以执法强震慑、以共治聚合力,方能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公民在网络空间安心享有隐私权益。

    立法筑基,构建科学完备的制度框架。网络隐私保护的法治化,首先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我国已逐步形成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 “三驾马车”,加之 2024 年 9 月正式公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构建起 “法律 + 行政法规” 的立体规制网络。该条例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保护数据安全,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示方式、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权限等作出细化规定,尤其强调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专门保护,填补了此前部分监管空白。立法的完善不仅要明确 “不能做什么”,更要划定 “可以做什么” 的边界 —— 通过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既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又为数据依法合理利用留出空间,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这种 “底线思维 + 发展导向” 的立法逻辑,让网络隐私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数字社会划定了清晰的权利边界。​

    执法亮剑,强化精准高效的监管震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网络隐私保护的法治成效,最终要靠严格执法来彰显。面对网络黑灰产“技术攻击 + 数据加工 + 定制化供料” 的全链条犯罪模式,传统监管手段难以适应,必须构建智能化、协同化的执法体系。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能,搭建网络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对非法收集、传输、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破解“技术迭代快于监管响应”的难题;另一方面,要完善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强化网信、公安、工信等部门的联动配合,针对智能终端漏洞、预置违规 APP、非法爬虫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如工信部对20款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智能终端进行通报处置,形成强大震慑。执法的关键在于“严”与“准”:对主观恶意强、危害范围广的侵犯隐私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情节轻微、主动整改的企业,采取约谈警示、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实现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唯有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才能倒逼市场主体落实安全责任,让法治红线不可逾越。​

    共治聚力,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生态。网络隐私保护并非单一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立法、执法、企业、公民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从企业层面来看,应将数据安全融入产品设计、服务运营的全流程,摒弃“重功能迭代、轻安全防护” 的短视思维,采用隐私算法保护、敏感信息加密存储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同时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公民层面而言,要提升自我防护意识,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泄露验证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当遇到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时,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者删除、更正相关信息,或向监管部门举报。此外,行业协会应制定自律规范,开展信息保护培训与评估;媒体应加强普法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与防护知识,凝聚全社会对网络隐私保护的共识。这种“政府监管 + 企业自律 + 公众参与”的共治模式,能够形成覆盖全链条的防护网络,让侵犯网络隐私的行为无处遁形。​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网络隐私保护的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既要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也要适应数字社会的新需求。新时代新征程,我们需持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监管效能,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以法治之盾抵御隐私侵犯风险,以制度之力护航数字经济发展,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在网络空间中享有安全、自由的隐私权益,为建设清朗有序的数字中国筑牢法治根基!(新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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