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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与信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5-11-10 字体: [大][中][小]

    信是儒家文化重要的价值观,与仁义礼智共称儒家“五常”,同被视为人应当具备的一种道德品质融入中国传统道德体系,贯穿于中华伦理发展进程。“信,诚也”。直到今天,诚、信依然被紧密连结在一起。信任、诚实、不欺骗,冀以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

    法官职责主要在于化解矛盾纠纷,最终目的无外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人人互“信”。故信之于法官,重要性不言而喻。

    法官对信需有深度认知。“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不仅是儒家文化、中华文化延续千年的重要价值观,诚信更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法律层面,诚信被公认为是民法的核心基本原则和帝王条款,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制度。时至今日,信用已成为现代社会及公民个人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党中央、国务院“两办”印发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规定。某种程度上,诚信是构建现代文明社会、法治社会的基石。

    法官生活中首要当做诚信之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法官的业外活动应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民无信不立”。法官自非普通公民。假若一个法官生活之中,给人的印象便是不怎么讲信用。试想,其工作之中的所作所为,如何取信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又岂能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或许,有法官会辩解,公是公,私是私,我们不是经常讲公私要分明。公私分明本身确实没什么问题,在某些言行方面,比较容易区分,比如对待财物方面。有些则是难以泾渭分明的,比如道德品行。特别是在中国,通常都强调,做事先做人,做“好官”先要做“好人”,谓之德才兼备。几乎没人相信一个“恶人”会是一个“好官”(当然,我们亦需防范道德绑架,不分公民个人职业、年龄、身份和事件具体情形等不同,动辄以道德卫士自居斥责他人)。法官固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但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法官是被纳入国家官员(公务员)序列的职业群体。

    法官工作中必须坚守诚信于诸多细节。“人言为信”。法官职业是严谨的,法官裁判是代表司法权威的,法官的言行一旦与诚信原则相背离,对法官个人、人民法院公信力的影响是不可逆的。对裁判程序、结果的拨乱反正,往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会浪费本已不堪重负的司法资源,用雪上加霜比喻决不为过。举一可能会发生在法官身上的例子,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接触中的言谈、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官言行的感受,让一方当事人对胜诉充满期待,但最终裁判结果却与裁判预期背离。案例中的法官,无疑给当事人留下言而无信的印象。即便心灰意冷中等待领取败诉判决书的一方,最终领到的是出乎意料的胜诉判决,同样充满狐疑:这法官可信吗?法院还有言行这样不靠谱的法官?至于其他工作细节,虽不至于导致信任度丧失至如此严重,但影响法院、法官形象是不容否认的。比如,法官安排当事人调解、开庭,自己却姗姗来迟,又说不出令当事人信服的理由;法官打电话让当事人某时段送材料,当事人却吃了闭门羹。此类小细节,会令步入法院大门之前,对法官、法庭充满敬意乃至畏惧的心理,不说是荡然无存,至少是心存疑虑:说话不算数的法官会作出可靠的判决吗?所以,法官当如巴尔扎克所言:“遵守诺言就像保卫你的荣誉一样”。

    法官的裁判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不动摇。罗马法直接把诚信原则引入法律体系,法官可以此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由此可见,“信”,从古至今,从外到中,始终与法治紧密相连。且有力说明,现代法治的发展,与古代传承至今的道德信条并非二元对立,该原则的确立是对法律和道德可以对社会关系同时进行调节、调整的完美诠释。对此原则,在法官的司法裁判中恰当适用对社会治理产生的“正能量”先搁置一边不谈,反向论及,大家都熟悉的南京彭宇案判决后,被舆论认为令国人道德滑坡50年。此说未免夸张,但负面效应显而易见,承办法官的个人遭际,同样不免令人唏嘘。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多件涉及诚信原则裁判主旨的案例,一些高、中级法院也曾公布此类参考案例指导辖区法院。作为法官,当把依法适用诚信原则裁判案件作为履职尽责的基本义务,既弘扬社会正气,又彰显法律公正。(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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