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企业论坛法治论坛详细内容
刘振厚:法官与巡回审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5-8-5 字体: [大][中][小]

    2024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之六--巡回审判。

    与其他关键词相较,巡回审判一词非常“古老”。身为法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均知悉并践行着“马锡五审判方式”“两便”原则等等,这是我党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已确立的红色司法优良传统,是人民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时移世异。从民事诉讼法,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各级法院文件,巡回审判的原则性规定未变,且不断完善,在要求法院、法官坚守的同时,还不断顺应新时代,坚持与时俱进。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设立巡回法庭,制定印发《巡回审判规程》,正是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的具体举措。

    破除以形式发展为标准的认知。有法官会认为,巡回审判是交通、通讯落后时代的产物,已实现远程开庭的今天,没必要继续坚持落后时代的“落后”做法,且耗人耗时耗力。这种认识,是简单地从巡回审判的“巡回”这一形式去理解,完全忽视了巡回审判的“两便”用意,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的特殊规则等本质意义。比如,审判过程的亲历性。即便从我国现实状况出发,巡回审判的必要性仍不容忽视。我国幅员辽阔,广大农村、偏远地区交通、通讯条件虽得到极大改善,“晴天一身土,雨天一身泥”已成为历史,但因各种因素的影响,标准低、路况差,互联互通不足、运力不足,并不能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实际出行需求。城市社区作为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新生事物,基层治理架构不健全,基层组织治理经验缺乏,对新型矛盾纠纷应对不力。比如,物业管理方面,纠纷多,数量大,影响千家万户日常生活。何况,法官职业是强调保守性的。适应新时代是趋势和方向,但传统需要坚守,特别是新的方式方法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做法的情况下。犹如,人工智能无论如何先进和智慧,却永远不能代替人本身。

    坚守以落实“两便”原则为追求。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审判坚持“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作为法院的法官,自然当以落实“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为重点和追求。交通、通讯落后的时代,扎扎实实做到便利群众诉讼,真的着实难能可贵。毕竟,那时许多法院的交通、通讯设施并不比普通群众好到哪里去。在基层法庭,能有辆自行车都被法官视为宝贝,办不办案都盯着,想把钥匙揣到自己兜里。二十一世纪初,中西部省份很多乡镇法庭仍在使用摩托车、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保障每个基层法庭基本用上汽车年份并不久远。至于农村、社区交通,四通八达于近些年基本实现,法院的交通、通讯设备亦今非昔比。故而,坚守巡回审判,今天的法官如果所作所为还不如过去做的好,恐怕没有站得住脚的任何理由。不过,必须承认的现实是,司改之后,法院案件数量激增,致法官的办案压力大增,给法官选择巡回审判的案件机会虽多了,法官的办案时间、空间却大大压缩。以法官调解方式的转变为例,在法官有充足时间、空间的过去,法官巡回至案发地,经常会附带对并未正式立案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之类的案件。即便已立案的案件,提前通过基层组织、询问案件当事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先行调解,是法官调解案件的常规“流程”,只有对感觉确实调解无望的才开庭审理。而现在的调解,为追求“效率”“效益”,法官们基本是先按部就班走开庭程序,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庭后再行调解。一旦一方明确表态不同意调解,基本不再征求意见即着手撰写判决书。除非双方当事人庭前都有调解意愿的,法官才考虑庭前调解。即便调解,很多时候是安排法官助理调解,甚至有的是由书记员去沟通,然后法官确认后出具调解书。从这个角度理解,有从便利人民群众诉讼,走向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或者说是便利人民法官审判之嫌。法官该何去何从,于法官个人,恢复传统确有难度。但案件审判的主动权终究掌握在法官手中,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选择个别典型案例巡回审判并非遥不可及。大家不是常说:办法总比困难多。

    坚守以实现“教育一片”为目标。从落脚点角度理解,巡回审判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人民群众家门口,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或许是多年既从事审判又从事过法治宣传的感悟,笔者从出发点角度领会,套用现在重视利用案例使用的说法,“一次巡回胜过一打宣传”。即预防,“治未病”。亦即:审案一件、教育一片。或者用书面上比较正式的表达: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治意识。何况,“谁执法谁普法”,本就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的形成,离不开人对问题解决方式的思考和总结。所以,我们也说,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巡回审判,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法官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把人民群众不熟悉的法律展示给他们,让人民群众通过鲜活的实例,认识到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强化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如果说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作为文字出现,还停留在字面上、电脑中,尚且可以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作用,而巡回审判则是法官把案例搬到问题发源地,人民群众可以亲眼见、亲身看,亲自设身处地“体验”,鲜活的案例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必然更深入、更持久。(作者: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