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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行贷款帮朋友周转,借款合同成“无效合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罗燃  日期:2025-9-30 字体: [大][中][小]

    小张前阵子刚从银行申请到8万消费贷款,正规划着怎么用,好朋友小李就急急忙忙找上门:“我这边资金周转不开,就借2万,月底准还你!”

    都是多年好友,小张没多想,直接从刚到账的银行贷款里转了2万给小李,俩人就口头约好了还款时间。可到了月底,小张催了小李半个多月,一分钱没要回来,只好揣着转账记录到江油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

    本以为证据在手,胜诉稳了,结果庭审时法官的一个问题,让小张从头凉到脚:“你借出去的2万元,是你自己的自有资金吗?”

    小张实诚地回答:“不是,是我从银行贷的款里拿的。”

    小李则说在借款时自己并不知道所借资金是小张贷款所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直接无效。小张把银行贷款转借给小李,刚好踩中了这条法律“红线”。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把2万元本金还给小张,但小张主张的贷款利息损失因小张的过错无法得到支持。小张拿着判决书悔得不行——早知道“转贷”有这后果,当初说啥也不会这么干!

    法官敲黑板!这3个“坑”千万别踩!!

    1.资金来源要“干净”:借钱给别人可以,但千万别用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的钱来转借——这种“套取金融资金转贷”的行为,直接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2.“牟利转贷”风险大:如果转贷时还想着收高利息赚差价,一旦金额达到“较大”“巨大”标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到时候不仅钱要不回,还得承担刑事责任。

    3.口头约定不靠谱:就算是朋友借钱,也最好写个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资金来源(比如“本人自愿出借自有资金 XX 元”),避免后续扯皮没证据。

    说到底,朋友间互帮互助是情分,但法律边界不能越。用银行贷款“助人为乐”,看似好心,实则踩了法律雷区,最后可能“钱债两空”还惹麻烦——这亏,咱可不能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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