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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居家加班猝死“获认工伤”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5-6-9 字体: [大][中][小]

    周末在家工作却不幸猝死,能否认定工伤?6月5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当事人周六在家中赶制工作材料,周一被发现于家中离世,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而法院审理后却认为,当事人在家加班工作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工伤。(6月9日《河南工人日报》)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工伤认定需遵循“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那么,员工居家加班时突发疾病猝死,是否应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列呢?笔者以为,这显然值得商榷。

    以本案为例。一方面,当事人是否属于居家加班时突发疾病猝死,这有“事实”为证。据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当事人电脑中的两份报告创建、修改时间在10月21日19时23分到22时34分之间,据此认定当事人死亡时间为10月21日夜晚,系如厕时突发疾病死亡,排除他杀和自杀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当事人为了单位利益,利用休息时间在住所修改报告,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可见,人社部门不予工伤认定,这显然说不过去。

    再说,眼下由于种种原因,员工居家办公、加班已成为很多用人单位的一种常态工作模式。如果员工居家办公、加班时突发意外身亡,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就不予认定工伤,这显然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公平不人道,是对公平正义的伤害。

    可喜的是,在这起员工居家加班猝死工伤认定纠纷案例中,虽然人社部门不予工伤认定,但法院最终判定“获认工伤”,成为员工权益的坚定维护者,这不仅给了这名员工家属一个满意结果,而且也为今后类似判例提供了认定依据。可以说,员工居家加班猝死“获认工伤”,无疑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是一堂生动的工伤认定普法课。

    同时,这起典型判例也有两点提醒值得关注,一是提醒司法部门亟须打上“法律补丁”,尽快完善和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认定范畴,让员工居家办公、加班时突发意外身亡也能名正言顺地被纳入“工伤认定”之列,从而既给员工家属以安慰和保障,又给员工家属以“法律支持”。

    二是提醒员工家属,一旦员工居家办公或加班发生意外死亡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不予工伤认定,既要坚决说“不”,又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任凭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说了算”,而不予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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