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许多网络投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崛起,号称高收益、零风险的网络投资也受到不少人的青睐。但宣称稳赚不赔的网络投资真的可靠吗?近日,英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网上投资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年近七旬)素不相识,两人分别通过网络结识一名叫“李某燕”的网友,“李某燕”对黄某、徐某称自己系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掌握内部消息,在聊天过程中多次向原被告介绍一网络投资平台,称购买该平台的产品可以稳赚不赔。为进一步获取黄某与徐某的信任,“李某燕”提出让原被告帮忙操作自己在该网络平台上的账号,以证实自己所言非虚。
黄某、徐某通过操作“李某燕”账号后,均认为购买该网络平台的理财产品可换取高额回报。在高收益的诱惑下,黄某根据平台客服指引,在该平台分两次购买共计183000元的理财产品,并将钱款汇入平台客服指定账户。
而在此期间,被告徐某被诈骗分子“李某燕”蒙蔽,对其所述可以提供优惠信以为真,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交给“李某燕”。“李某燕”则利用被告徐某的银行卡进行诈骗(其中包含原告黄某的投资款),诈骗完成后又派人前往徐某住处以现金形式收取诈骗款。
黄某打款完成后迟迟见不到收益,再次登录投资平台后,却发现该网络平台已经关闭,这时黄某才猛然意识到自己可能已经掉入诈骗分子的陷阱。为追回自己的投资款,黄某将打款账户的所有人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全部不当得利183000元。
法院审理:
英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黄某虽将183000元汇入被告徐某的银行账户,但二人互不相识且从无经济来往,被告徐某对“李某燕”等人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并不知情,且并未因黄某的转账行为获取额外利益,原告黄某在网络投资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诈骗,而并非民事法律关系引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相关规定,英山县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并将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时常提醒家中亲人在进行网络交友、网络投资时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所谓的“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机遇,不随意点击、登录来源不明的网址和APP。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不随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涉及钱财交易时更是要谨慎处理,不能被高额回报所诱惑,要以高度警惕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作者单位:英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