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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新规解“家事”温情调解续亲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晨  日期:2025-4-22 字体: [大][中][小]

   “当法律遇见温情,司法便有了温度。我们不仅要解开当事人的法结,更要解开心结”。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说道。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规定,通过释法明理,耐心疏导,最终当事人冰释前嫌,实质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双方共赢。

    李某与孙某的父亲孙某福均无配偶,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但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与孙某福同居期间均力所能及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贴补生活。2024年8月孙某福因突发心肌梗死去世,李某、孙某因分割财产发生纠纷,李某认为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取得的财产属于男女双方共同共有。孙某则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没有权利分割父亲孙某福名下的财产,同时李某还应将孙某福生前使用的照相机及拍摄的家人生活照等返还给自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无奈诉至法院。

    本案系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解释(二)》”)正式实施以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因同居关系析产的纠纷。庭审中,法官充分运用和围绕《解释(二)》中明确的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及分割规则,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和新规解读。同时,围绕双方同居的期间取得的财产范围、种类、数额、来源等逐笔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对财产的来源、资金支付情况清楚、明白。

    随着庭审一点点的进行,款项一笔笔的梳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慢慢的缓和下来,法官适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调解,最终,孙某的代理人其姑姑掩面而哭并表示:“钱财没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亲情和思念,最舍不得的是相机里面家人们在一起时的照片,这些照片我们这边还没有备份,只想留个念想……”。李某也不禁湿了眼眶:“我和老公生活这么多年,感情一直很好,都想老了互相有个依靠,谁曾想事以愿违,他生前喜欢摄影,我们就买了相机,生活的点点滴滴也都在相机里,他现在去世了,我也舍不得,也想留个纪念”。

    承办法官见双方均具有调解意愿,首次采用“经济账+感情账”的双核算模式,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诉求,从法理、情理、事理多角度入手,耐心释明法理、法规,并针对双方争议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经数小时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李某98000元,相机由李某归返孙某,相机及电脑内所有照片双方各自备份保留一份,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一纸调解书化解多年积怨,两行热泪重续亲情。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创新“情、理、法”融合的调解方法,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成为传递法治温暖、弘扬家庭美德的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作者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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