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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调解暖人心|在调解路上,有心就会有方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许星星  日期:2024-4-1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某是一位出租司机,在旅游旺季,白班夜班两班倒,正是赚钱的好时候。营运期间与杨某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在修理厂维修了5天,修车期间王某无法正常营运。杨某对王某的营运损失拒绝理赔。故王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营运损失25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认为事实清楚,标的不大,遂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积极展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始终不愿意让步,诉前调解未能成功。

    鉴于此,法官经双方同意后,立即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认为其车投保了保险,原告应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原告修车时间过长,可能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表示只能赔偿500元。

    经法院审理发现,原告修车的修理厂系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指定,并非原告自己寻找的,庭审到这儿,法官发现被告的态度有所缓和,当即暂停庭审再次进行调解。法官向被告耐心的解释:停运损失通常被视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是否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还需要看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另外,如果走保险赔偿,对被告而言,保险费也会上浮,有可能还会涉及到鉴定问题,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都会增加。同时又向原告释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过高,且没有提供关于计算依据的证据予以证明,一旦判决有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的职业都是个体,便巧妙运用“8”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发”的寓意,提出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888元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给付。

    调解结束后,原、被告双方激动地说:“法官谢谢您了,您的调解让我们很满意,解开了我俩的‘心结’,还给我们节省了时间。”

    调解方便灵活、程序简便,可以极大的缩短化解纠纷的时间,同时也能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坚持“全员调、全程调、全力调”的工作理念,用心用诚的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做到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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