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政企前沿 → 司法动态 → 详细内容
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参买卖合同纠纷案,以案释法护航特色产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斯文  日期:2026-10-22 字体: [大][中][小]

    吉林省长白山人参产业是吉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特色优势产业。为深入落实通化中院“1113”工作总体思路,精准服务通化医药健康、人参等三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通化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持续护航人参特色产业行稳致远。随着产业活力持续释放,交易环节的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参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公正裁判定分止争,为特色产业规范发展筑牢司法支撑。

    2025年10月,某人参收购商与某参农签订《人参买卖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参农不得在起参前对人参进行人工灌水,同时就定金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约定。收购商预先支付定金6万元。

    距离约定起参日尚有8天时,收购商发现参农擅自拆除了人参种植地的塑料棚膜,认为此举会导致后续降雨浸泡人参,严重影响人参品质与重量,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随即通知参农解除合同。此后,参农将案涉人参转售他人,双方就定金返还产生争议。收购商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要求参农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对人参样品随机抽样检查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起货实际数量为准。审理过程中,收购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拆除棚膜后至起参日期间的降雨,对人参品质、重量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拆除棚膜的行为性质,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参农不得在起参前对人参进行人工灌水,参农擅自拆除棚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构成违约;但因案涉人参已被转售他人,无法认定降雨对人参的影响是否达到根本违约程度,且双方对交易最终无法履行均存在过错。

    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法院认为,收购商提出解除合同后,参农将人参另行出售,可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合同解除后依法应恢复原状,法院最终判决参农向收购商返还定金6万元。

    案件审结后,针对这起纠纷反映出的市场主体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误区,承办法官结合案情进行了释法答疑。

    问:只要对方违约,就能主张定金罚则吗?

    不能。定金罚则具有惩罚违约、担保合同履行的制度功能,但其适用有严格法定前提:原则上须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定金罚则便丧失适用基础,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问:双方合意解除合同后,定金怎么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给付定金一方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已不存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对方。

    问:人参交易中要规避哪些法律风险?

    人参交易具有标的物特殊、季节性强、品质鉴别难度大的行业特点,交易双方应当强化契约意识,以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人参规格、质量标准、起参交付时间、验收方式、定金性质、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出卖方应如实披露人参生长环境、品质状况等关键信息,买受方应尽到审慎查验义务,注意留存交易证据,避免因约定模糊、举证不足引发纠纷。

    下一步,通化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特色产业发展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护航人参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以法治力量助力乡村振兴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