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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别让“早产”面包透支消费信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6-6-4 字体: [大][中][小]

    今天买的面包,生产日期却是明天。近日,广州消费者莫女士在外卖平台购买某网红品牌面包时,就遭遇了这样的荒唐事。面对这款“早产”面包,客服以“标签机故障”为由退款。目前,莫女士已通过12345进行了投诉。(6月4日《羊城晚报》)

    面对消费者的“早产”质疑,这家门店竟然将责任推给标签机故障,这无疑是一种态度极不诚恳的体现。试问:标签机吐出什么数字,不是取决于人的设定吗?如果不是人为设定,标签机为何不吐出其它日期?可见,把“早产”面包责任推给标签机,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甩锅行为。同时,这也会严重透支消费者的信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及作案工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不足一万元时),或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同时,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可见,无论是门店故意虚标生产日期,还是标签机故障把日期打错了,这起“早产”面包事件,绝不能被一笔带过。

    一方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这起“早产”面包事件的调查之中,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责成门店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和公开道歉,还消费者一个说法,又要尽快查清这起“早产”面包事件背后的真相,严惩重处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召回已流入消费者手中的所有“早产”面包,规避食品安全。

    另一方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借此事件,举一反三,深刻反思,不妨组织监管人员深入门店,全链条、全方位、地毯式地来一次全面突击检查,把类似“早产”面包等问题食品统统揪出来,从源头上遏制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生命安全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此外,这起“早产”面包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的相关监管部门,必须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严把关,严监管,严督查,别总是等到消费者发现、投诉、举报之后,这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事后监管”显然会让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大大受挫。

    当然,这起“早产”面包事件也给门店敲响了一记严厉警钟,那就是门店必须牢固树立“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切实遵循“诚信守法”的经营原则,把好每一批次的食品质量,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和红线,切忌动歪脑子,耍小聪明,干出“虚标生产日期”这样的违法违规勾当和伎俩。否则,一旦勾当和伎俩被识破,等候的必定是消费者的“用脚投票”,以及监管部门的严惩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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