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舒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六安市税务局及各县区税务局5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法律适用问题,有序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现场秩序井然、庄严肃穆,以“看得见”的司法实践,为旁听人员呈现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此次旁听庭审既是一场现实生动的警示教育,也是一次法纪知识的现场教学,在今后履职中将引以为戒,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在税收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用权、为民办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税收是国家的根基,是民生的保障。依法严惩涉税违法主体,确保依法纳税,是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与税收安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全社会都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积极践行依法纳税义务,让诚信纳税成为本能的自觉行动,共同为国家发展、民生改善贡献力量。(安徽省舒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