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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找茬求开除,员工如此“碰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5-11-19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林某入职A家电公司任职保安,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林某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而被单位辞退。不久后,A家电公司被林某起诉,理由是该家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由于A家电公司给不出不签订合同的合理解释,林某的诉求最终得到支持。后来,某知情人透露林某最近两年内起诉了十多家企业,理由高度类似,让人不得不怀疑其打官司的动机。对于这种以高度类似理由先后状告多个“东家”的人,用人单位应该如何防范?

    法官说法:

    本案中,A家电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其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林某,但未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或违纪行为达到“严重”标准,故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实践中,类似“职业碰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往往集中在劳动合同签订、解雇程序合法性两大方面。用人单位需认识到,书面劳动合同是防范用工风险的基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除“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法定免责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签订合同即应承担责任。同时,解雇员工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即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的规章制度,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违纪行为,缺一不可。

    对于员工短期内多次提起类似诉讼的情形,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审查其诉求的合理性,但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怀疑碰瓷”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责任。关键仍在于自身用工管理的规范化,通过完善合同签订、背景调查、证据留存等流程,从源头上降低被恶意诉讼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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