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和赵某某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王某一直追着赵某某要钱,原因是赵某某在情人节当天为了哄王某开心,就给了王某一张52000的“欠条”,但并没有借款事实。可王某却说“欠条”白纸黑字,不还钱就去告王某。之后,王某的要钱次数越来越频繁,赵某某为此一直闷闷不乐。
法官说法:
本案中,赵某某出具 “欠条” 的背景是情人节为安抚伴侣情绪,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王某也从未向赵某某交付过 52000 元款项,缺乏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事实基础。“欠条” 虽有文字记载,但仅是形式上的凭证,无法替代真实的借款行为。若王某就此提起诉讼,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规则,其需同时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而赵某某只需提供证据说明 “欠条” 的形成背景(如情人节的特殊情境、双方无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相关聊天记录等),即可反驳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在王某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现金交付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因借贷事实无法查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