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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叮~ “十一、中秋” 将至,这份廉洁提醒请您查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贾春婷  日期:2025-9-29 字体: [大][中][小]

    喜迎国庆先守“廉”,共度中秋常念“清”。2025年国庆、中秋双节将至,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着力营造文明节俭、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现将有关廉洁要求提醒如下。

    国庆、中秋是“四风”问题“频发期”,也是廉政“风险点”。要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要求,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筑牢“防线”、树立“高线”,切实从思想根源上抵制腐败思想侵蚀。

    1.严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月饼蟹券、名贵特产等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严禁组织或参与不当活动,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为名的“小圈子”聚会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5.严禁酒后驾车,组织或参与赌博、迷信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若再次饮酒驾驶,将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各位干警,提醒就是关怀,严管就是厚爱。希望全体干警时刻紧绷纪律之弦,坚守廉洁底线,抵制“节日腐败”,过一个风清气正、幸福祥和的假期!(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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