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实践中常出现借条记载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法院如何认定借款本金?本文结合一起典型案例,阐述法院的裁判规则和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2018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魏某提出借款请求,魏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陆续通过银行转款以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资金共计223100元。2021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350000元的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依据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但原告仅出示了向被告转款223100元的凭证,对剩余款项未提供取款凭证、收据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抗辩350000元借条中原告提供的借款资金实际为223100元,其他金额为利息,不同意向被告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借款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借条虽记载350000元,但实际转账仅223100元,差额126900应视为“砍头息”,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李某按实际借款本金223100元偿还本金,自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4%(即参照当时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说法: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变相提高实际利率,损害借款人权益,法院将直接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借款人主张实际借款金额少于借条记载的,需提供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若出借人无法合理解释差额,法院将采信对借款人有利的事实。本案警示民间借贷需遵循“实际交付”原则,借条并非绝对依据。法院通过审查资金流向、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事实,平衡双方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借贷秩序。(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