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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莫让贪念触法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思文  日期:2025-8-11 字体: [大][中][小]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案件的前因后果,明确法律边界,为大家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在明知资金来源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帮助他人转账、取现,接收违法资金达17万余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6.26万元,黄某从中非法获利1600元。2022年7月14日,黄某按照上游犯罪分子指示欲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进账的违法资金18000元取现,但因该银行卡被封控未能取出。2022年7月19日,该银行卡解封后,黄某将该账户内18000元取现后挥霍。连同此前非法获利,共计违法所得19600元。案发后,黄某主动退还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韩某被骗资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违法资金,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其到案后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黄某违法所得一万九千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本案中,黄某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提供银行卡协助转移,符合主观明知要件。

    客观方面: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目前,利用银行卡、支付账户协助转移违法资金已成为本罪常见行为方式,需引起高度警惕。

    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案中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即属于典型的犯罪所得。

    法官提示: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以“轻松获利”“高额佣金”为诱饵,诱骗他人出借、出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看似简单的“出借” 行为,实则已成为违法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每一次账户流转都可能让无辜者的血汗钱化为乌有。在此郑重提醒:切勿因贪图小利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及支付账户,此类行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广大群众需时刻绷紧法律之弦,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利诱,不贪图不义之财,不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涉“两卡”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斩断违法犯罪链条,守护好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携手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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