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申请人小帅与被执行人小花的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小花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小帅对此十分不解,认为“终本”就是自己的钱要不回来了,怒气冲冲地找到执行法官询问情况。
法官说法:
在本案例中,法院裁定“终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本”是“终结本次程序”的简称,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结束,而是一种暂时的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时,法院就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本”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而且,“终本”案件并非一“终”了之,法院会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所以小帅不必过于担心,他的合法权益依然在法律的保障范围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