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美所在的中学为便于对学生进行管理,收集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家长的工作和电话号码,自此后小美妈妈经常接到各种培训机构打来的电话,甚至还有炒股、买房的电话。小美妈妈说自己平常在外很少泄露自己的手机号码,而且通过和其他家长沟通后,小美妈妈发现其他学生家长也接到了同样的电话,所以小美妈妈认为是小美的学校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法官说法】
学校为了便于管理,收集学生的个人信息没有错。但是工作人员利用跟学校的合作关系,把学生的个人信息出卖给培训机构获利,显然是违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这是信息处理的基本义务。同时,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还触犯了刑法,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这个网络信息社会,个人、企业经常出于各种非法目的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