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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别让“骨灰房”成为“吓人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4-4 字体: [大][中][小]

    “我的'邻居’不是活人!”前两天,家住南通某小区的赵先生偶然发现对门是专门用来放置骨灰盒的“骨灰房”,感到既膈应又有些害怕。赵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据公开报道和《法治日报》记者调查采访,全国多地出现了个人购买商品房用于专门放置骨灰盒的情况,有受访者称,其所住小区存在一定比例的“骨灰房”,有的楼层甚至楼栋可能“住的死人比活人多”。(4月3日《法治日报》)

    “骨灰房”指的是在一些住宅区内,部分商品房被用作存放骨灰盒的场所。据了解,一些人之所以购买商品房当成“骨灰房”,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墓地昂贵,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并不比购买商品房花费少;二是墓地位置普遍偏远,不方便祭祀。于是,一些人在权衡利弊之下,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压力,也满足了亲人的安息需求,便想到了购买商品房当成“骨灰房”。

    但笔者不禁在想:把商品房当成“骨灰房”,无疑会让家住隔壁的业主感到不安、不适,甚至感到恐惧、惊吓。“骨灰房”成了“吓人房”,这让其他业主情何以堪?

    按说,商品房是用来住活人的,不是用来“住”死人的,这既是一个基本常识,也是一个基本共识。但一些人只从自身利益和方便考虑,却不替其他业主的感受和心理着想,这无疑违背了公序良俗,不仅侵扰了其他业主的生活,而且也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相关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将商品房用作“骨灰房”,但此举种显然与房地产规划初衷相背离。而且,《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殡葬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丧葬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见,把商品房当成“骨灰房”并不可取。

    笔者以为,防范“骨灰房”成为“吓人房”,还需“多管齐下”。一方面,法律要“站出来”。相关立法机构应及时跟进,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及其变更程序,确保任何改变用途的行为均需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政府要“站出来”。政府部门要主动作为,通过各种政府行为打破殡葬行业垄断行为,让更多的人买得起墓地,也让更多的逝者能够“入土为安”。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大力倡导树葬、花葬、海葬等节地生态葬,以引导民众主动选择绿色殡葬,从源头上弱化民众对“骨灰房”的需求。

    当然,如果业主一旦发现有其他业主把商品房当成“骨灰房”,既要坚决说“不”,也要积极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监管部门也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对“骨灰房”进行必要整治,让“骨灰房”无所遁形。

    相信,只要法律部门加强立法规范,政府部门加大对殡葬垄断的治理,以及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再辅以监管整治,就一定能有效治理把商品房当成“骨灰房”的现象,从而让“骨灰房”不再成为“吓人房”。(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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